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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年,高通惹上的黑歷史(上)

        作者: 時間:2015-07-28 來源:eefocus 收藏
        編者按:樹倒猢猻散,當年高通如日中天的時候,怎么沒人揭,現在時運不濟,各種新聞都出來了,何況這些寫的和高通的黑歷史完全沒關系。但是高通又是從什么時候開始,進入到這詛咒般的怪圈當中?稱霸太久積怨太深?這才是高通應該反思的。

          張昕竹受賄600萬,是事實還是扯淡?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277887.htm

          2014年8月,50歲的張昕竹,被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解聘。

          但,反壟斷專家張昕竹被解聘的風波仍未平息。

          8月13日,知情人士的說法稱,中國社科院研究員張昕竹之所以被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解聘,是因為他以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的身份,受聘于正在接受國家發改委調查的公司,收取高額報酬,為其出具所謂“未壟斷”的經濟學證據,違反了咨詢組工作紀律。

          同一天,在國家發改委對美國公司進行反壟斷調查期間,發現張昕竹收受了公司提供的“600萬”資金,多次為高通公司辯護,并為高通公司編寫了一份厚達幾百頁的報告文件。該報道還援引“相關部門參與調查張昕竹事件的一名官員”的說法稱,目前尚不清楚高通公司為張昕竹提供的600萬是美元還是人民幣,但可以肯定他們之間有資金往來。

          針對上述指控,新聞記者在當天中午聯系張昕竹,告知其“有媒體報道你收了高通600萬的報酬”,張昕竹短信回復稱“扯淡”。面對進一步追問,張昕竹以“吃飯”為由,未作進一步回應。

          不過,有關部門的回應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工作規則》第三章工作紀律中,第十三條規定了專家咨詢組成員工作守則,其中第(三)項明確規定:“維護專家咨詢組的聲譽,不得從事與履行專家咨詢組職責利益沖突的活動;未經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同意,不得以專家咨詢組成員身份從事與履行專家咨詢組職責無關的活動。”并規定了對違反工作守則的專家咨詢組成員,可予以通報批評、告誡乃至解聘。

          根據上述報道,高通曾在今年5月向國家發改委提交了一份《關于高通許可定價的經濟學證據——全球經濟學集團白皮書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查高通案件提交的相關報告》,并特意提醒國家發改委第二作者為專家咨詢組成員張昕竹。該報道稱,這份報告是高通公司總裁第二次到國家發改委與反壟斷局溝通時遞交的。

          “對張昕竹予以解聘不是由于其為誰說了話,而是他利用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的身份,從事了與履行專家咨詢組職責無關的活動,嚴重違反了工作紀律。”知情人士說。

          高通曾“支持”過張昕竹的論文

          在2014年5月,國家發改委市場與價格研究所主辦的《中國物價》雜志上,曾發表過一篇題為《反壟斷法規制不公平定價的國際經驗與啟示》。這篇文章有3名作者,張昕竹是第三作者。

          這篇文章的摘要稱,研究表明,幾乎所有司法轄區的相關法律條款都是在特殊情況下才會考慮認定不公平定價,并很少用于創新密集型的行業。對于那些按照不公平定價被提起訴訟的案例,法院和市場競爭監管機構會進行重要的測試并給出確鑿的證據,證明價格遠遠高于成本,以及以不公平的價格給買家提供產品價值。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由于創新活動是經濟增長和社會福利的源泉,各國在不公平定價案例的選擇以及認定上極為謹慎,全球司法和反壟斷執法對不公平定價案件所采用的方法與現代中國的經濟政策是相一致的。

          該文的注釋稱,這篇文章是對《評估中國<反壟斷法>下創新密集型產業的不公平定價》一文的總結。

          《評估中國<反壟斷法>下創新密集型產業的不公平定價》(Assessing Unfair Pricingunder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for Innovation-Intensive Industries)一文,是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科斯-桑德爾法律經濟學研究所的第678號論文,在這篇英文版論文的注釋中有這樣一段話:我們感謝HowardChang和AngelaZhang的有益評論,以及來自高通對研究的支持(support)。

          一名反壟斷律師稱,早在一周前,就已聽說張昕竹被解聘一事,該律師認同張昕竹被解聘的理由,“本身就是咨詢組成員,如果參與了高通的案件討論,那就會了解發改委的立場觀點和調查思路,再做高通的顧問就不妥。哪怕是沒有參與高通案的討論,他本身的身份也可以令其多少接觸一些保密信息,再為調查企業服務的話,是有沖突的。”

          但該律師認為,從目前來看,收取了報酬并不算違法,不構成刑事犯罪。但高通的做法值得推敲,可能違反了美國《海外反腐敗法》,首先要確定張昕竹算不算公職人員,其次要確認高通是否借此獲得了不正當的競爭優勢,例如通過聘請張昕竹,這樣一個學者,而非律師,最終導致處罰金額減少,無論是否與張昕竹有關,都算是向公職人員行賄。

          似乎,高通惹上的黑歷史,總是和中國這片熱土脫不開關系。

          這又是什么鬼詛咒呢?高通和發改委之間,又只是60億罰單這一紙恩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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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高通 CD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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