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跟魅族的專利官司原來是這么回事兒
在華的壟斷與反壟斷官司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201607/293989.htm根據知乎上的留言,發改委對高通的反壟斷調查,集中于以整機作為計算授權費的基礎、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捆綁授權、要求被授權者進行免費的專利反授權(Anti-authorized Patent),以及將專利授權與銷售芯片進行捆綁等。這種透過標準必要專利來捆綁條款,在法律界稱之為“專利劫持”(Patent Hold-up),為高通帶來長達兩年的反壟斷調查。

直至2015年年初,高通最終與發改委達成協議:由整機計費改為售價的65%計費,也不再要求強制的專利反授權。根據資料顯示,高通在反壟斷調查后,除了取消了相關條款,他們也付出了60億人民幣的高額罰金,更迅速啟動了一系列的“植根中國”的投資與合作等等。沒有捆綁條款,授權費稍為調低了,對中國手機商說來說,至少不是壞事。
高通做出妥協的背后,是獲得發改委對整改方案的確認,從而在行政上重新確保了高通“收取授權費”為核心的商業模式。
因為在2011年開始,坊間開始出現一種惡意拖延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協議,藉此壓低授權費的手段:“FRAND劫持”(FRAND Hold-up)──這就是魅族官司的由來。
“標準必要專利”受到新挑戰
2011年,隨著蘋果正式狀告三星,世紀手機專利官司正式開始。
當時,蘋果和微軟拿著一堆設計、界面和軟件的專利,控告三星和摩托羅拉。但三星和摩托羅拉兩者都不是吃素的,他們手上都擁有海量的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并藉此反訴蘋果和微軟;亦由于標準必要專利不可回避的特性,蘋果和微軟也分別中槍。
然而,蘋果和微軟在這次官司里拿出了秘密兵器:FRAND防御策略(FRAND Defense):他們透過反控三星和摩托羅拉“反壟斷”、“違反FRAND條款”,挑起新一輪的反壟斷調查,后來三星和摩托羅拉更因“濫用標準必要專利”而被歐盟嚴重警告。

在FRAND防御策略下,三星和摩托羅拉變得投鼠忌器,結果摩托羅拉只能收到原來1/800的授權金,反而還要賠償微軟約1400萬美金的損失,而三星最終也輸掉官司。然后,臺灣瑞昱半導體對抗LSI Logic Asia、以及華為與IDC的官司,也分別透過FRAND防御策略取勝。
法律界注意到這情況,并開始稱之為“FRAND劫持”,而高通的“反壟斷官司”,若干程度上也代表了當時的專利環境的改變。 中國知識產權報資料網文章指:
筆者注意到,在過分強調FRAND原則矯正標準必要專利權對專利實施者的專利“劫持”等不利后果的作用下,事情正向另一個方向轉化:標準實施者策略性地利用FRAND原則,反向“劫持”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事實上已經或者正在形成標準實施者利用FRAND原則反過來“劫持”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現象。
“FRAND劫持”現象與魅族的官司
作者表示,這種手法具體的表現,在于以FRAND條款為借口,在實施標準必要專利的同時,惡意拖延談判,藉此壓低把授權費壓低,并對此現象表示擔擾。他更特地舉出例子:
在某某國內公司訴某國外公司一案中,從2007年開始到某某國內公司在某法院起訴某國外公司為止,該國內公司以要求的專利許可使用費率違反FRAND原則為由,前后與某國外公司進行了長達近5年時間的談判,并且迫使某國外公司先后進行了多次許可使用費報價,某國外公司每一次的報價該國內公司都不滿意。直到該國內公司提起訴訟之日,雙方都沒有就許可使用費率達成任何協議。
魅族向媒體表示,兩家公司從2009年開始一直有聯系和談判,在2015年開始進行實質性談判,上述情況或多或少有點像魅族與高通的授權談判吧。故此,高通在狀告魅族的聲明:“魅族一直選擇采取拖延戰術……在2016年4月向魅族發出最后要約,魅族對此沒有回應”。

可見在8年前,魅族已經被高通要求付費,但中途因反壟斷案而被擱下來。但在2015年起,高通已按發改委的要求取消了部份條款,授權費也已經略為下調,而發改委也已經承認這個方案。同樣地,魅族在媒體溝通會里,至少也沒明確提到高通還在捆綁銷售。
魅族拖延的原因是什么?李楠自己也在博客里表示:“真正的問題是應該繳納多少”。
魅族是在嘗試用“FRAND劫持”策略拖延協議,逼使高通把授權費下調嗎的“釘子戶”嗎?不過魅族并不這樣想:他們不能與高通達成協議(在高通的角度是拖延)、是因為高通的“黑盒子”──這使他們不能知道高通的授權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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