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18號文”正式發布
四、進出口政策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116680.htm(十九)對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需要臨時進口的自用設備(包括開發測試設備、軟硬件環境、樣機及部件、元器件等),經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可以向海關申請按暫時進境貨物監管,其進口稅收按照現行法規執行。對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質檢部門可提供提前預約報檢服務,海關根據企業要求提供提前預約通關服務。
(二十)對軟件企業與國外資信等級較高的企業簽訂的軟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機構可按照獨立審貸和風險可控的原則,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提供融資和保險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業“走出去”建立境外營銷網絡和研發中心,推動集成電路、軟件和信息服務出口。大力發展國際服務外包業務。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與重點國家和地區建立長效合作機制,采取綜合措施為企業拓展新興市場創造條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權、技術入股、股權、分紅權等多種形式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研發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各級人民政府可對有突出貢獻的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級人才給予重獎。對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建立的產業基地(園區)、高校軟件學院和微電子學院引進的軟件、集成電路人才,優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戶。加強人才市場管理,積極為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招聘人才提供服務。
(二十三)高校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軟件工程和微電子專業建設,緊密結合產業發展需求及時調整課程設置、教學計劃和教學方式,努力培養國際化、復合型、實用性人才。加強軟件工程和微電子專業師資隊伍、教學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教育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和指導。
(二十四)鼓勵有條件的高校采取與集成電路企業聯合辦學等方式建立微電子學院,經批準設立的示范性微電子學院可以享受示范性軟件學院相關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結合的人才綜合培訓和實踐基地,支持示范性軟件學院和微電子學院與國際知名大學、跨國公司合作,引進國外師資和優質資源,聯合培養軟件和集成電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有關要求,加快軟件與集成電路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引進,落實好相關政策。制定落實軟件與集成電路人才引進和出國培訓年度計劃,辦好國家軟件和集成電路人才國際培訓基地,積極開辟國外培訓渠道。
六、知識產權政策
(二十六)鼓勵軟件企業進行著作權登記。支持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依法到國外申請知識產權,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申請財政資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
(二十七)嚴格落實軟件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依法打擊各類侵權行為。加大對網絡環境下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力度,積極開發和應用正版軟件網絡版權保護技術,有效保護軟件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
(二十八)進一步推進軟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凡在我國境內銷售的計算機(大型計算機、服務器、微型計算機和筆記本電腦)所預裝軟件必須為正版軟件,禁止預裝非正版軟件的計算機上市銷售。全面落實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的政策措施,將軟件購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通用軟件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加強對軟件資產的管理。大力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使用正版軟件。
七、市場政策
(二十九)積極引導企業將信息技術研發應用業務外包給專業企業。鼓勵政府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電子政務建設和數據處理工作中的一般性業務發包給專業軟件和信息服務企業,有關部門要抓緊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安全審查和保密管理規定。鼓勵大中型企業將其信息技術研發應用業務機構剝離,成立專業軟件和信息服務企業,為全行業和全社會提供服務。
(三十)進一步規范軟件和集成電路市場秩序,加強反壟斷工作,依法打擊各種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創造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加快制訂相關技術和服務標準,促進軟件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十一)完善網絡環境下消費者隱私及企業秘密保護制度,促進軟件和信息服務網絡化發展。逐步在各級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推廣符合安全要求的軟件產品。
八、政策落實
(三十二)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三)繼續實施國發18號文件明確的政策,相關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本政策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負責解釋。
(三十四)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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