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18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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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94892.htm1、“18號文件”有關半導體行業稅收政策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的集成電路和擴大再生產。
2、“70號文件”有關“18號文件”的實施細則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
二、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從2002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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