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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蘋果戰高通想贏不容易 或重現與愛立信、諾基亞糾紛劇情

        作者: 時間:2017-07-17 來源:網絡 收藏
        編者按:蘋果與高通的訴訟由于極其復雜,短期內難有結果,最終還將是以雙方和解告終。所謂訴訟,只是雙方尤其是蘋果,牟取商業利益最大化的籌碼(因為是蘋果首先起訴的高通)。

          至于收費的比率,不可否認,確實高于同行,但一方面擁有業界眾所周知的最具價值的專利組合,另一方面多年來一直引領通信產業的創新和發展,每年都巨資投入研發,每年都有大量促進產業和市場發展、提升用戶體驗的諸多新的創新以專利(每年都新增數千項專利)的形式加入專利組合包。也就是說在收費比率不變的情況下,被授權方總能得到最新的技術,且得到的授權專利數量不斷擴大,并借此轉換成自身的商業價值。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盡管表面上高通的收費比率沒有降低或者變化,但它給被授權方帶來的專利經濟性(專利/商業價值)實際上是不斷增長的。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201707/361790.htm

          接下來我們再看高通的專利授權是否如所言的存在“二次收費”。業內知道,高通芯片(例如AP和基帶)是根本不收取專利費的,價格就是芯片本身硬件的價格。至于所謂單獨簽署的專利授權協議,其不僅已經包含了芯片中所涉及的專利,還包括整個設備(例如手機)中保持正常運行和良好體驗涉及的所有專利。在此需要補充說明的是,高通的專利中僅有極少一部分與芯片有關,也就是說高通專利的核心競爭力遠不只是芯片,這里,很顯然故意混淆高通專利組合與芯片的關系,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視而不見。

          其實,上述和愛立信及諾基亞的專利訴訟中(幾乎沒有涉及到芯片相關的專利,愛立信和諾基亞也不提供芯片)也間接證明了這點,即蘋果iPhone需要或者采用的專利范圍遠遠大于與芯片相關的專利。而鑒于高通在通信,尤其是移動通信產業中具有龐大的專利儲備,移動設備(例如手機)中的多媒體、移動操作系統、用戶界面、顯示器、電源管理、Wi-Fi、藍牙、甚至飛行模式等都涉及到高通相關的專利。例如此次高通反訴蘋果侵犯了其6項專利,這些專利就都與芯片本身無關。

          最后再來看蘋果以“利盟案”中專利權的“絕對用盡”及“國際用盡”兩項基本原則來訴高通專利授權模式無效。有關“利盟案”的始末,大家可以在網上搜到,這里不再贅述,只是解釋下什么是專利權用盡原則。專利權用盡原則也稱為專利權窮竭原則或首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通常系指專利產品或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一經合法售出后,專利權人及其合法授權人即喪失對該等產品進行使用和再次銷售等行為的控制權。

          結合蘋果對于高通的訴訟,其認為在購買高通芯片后就已經相應獲得了專利權或者說已經為專利付費,而沒有必要再單獨與高通簽署專利授權協議。這里蘋果顯然又是犯了與前述所謂的“二次付費”同樣視而不見的錯誤。首先高通出售的芯片并不包含相應的專利費用,芯片就是芯片;其次高通對于移動設備的專利(標準與非標準)覆蓋或者說iPhone采用的涉及高通(包括此前的愛立信和諾基亞)的專利遠不止芯片本身的專利。在我們看來,蘋果在此問題上已經不止是視而不見,而是在偷換概念,即將芯片專利等同于高通所有的專利,而且是在高通芯片本身不包含專利費用的前提下。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正是由于蘋果上述諸多對于既存事實的視而不見(其實蘋果心里應該跟明鏡似的),讓其與高通的專利訴訟顯得越來越蒼白和無力,如此下去,不要說訴訟的勝算,就連和解時,蘋果也會處在被動的位置,一如之前與愛立信和諾基亞的專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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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蘋果 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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