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gmaTel手中的文黃專利是張什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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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這些問題,首先要對“文-黃”專利進行分析。“文-黃”專利全稱為“按照運動圖像專家組標準的便攜式放音系統”,在中國的專利申請號為98114958.8,優先權日為1997年11月24日,它的發明人是韓國的文光洙和黃鼎夏,專利申請人為世韓情報系統株式會社。“文-黃”專利經歷過兩次專利權轉移,第一次變更后的權利人為MPMAN.COM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生效日為2005年9月16日;第二次變更后的權利人就是SigmaTel,登記生效日為2006年4月19日。
從專利局公布的專利文件可以看到,“文-黃”專利是一項發明專利,那么它發明了什么?
看看專利的摘要,就能夠對這個問題有一個大致的了解。“文-黃”專利發明的是“一種按照MPEG標準的便攜式放音系統。該系統包括:電源,提供工作電源:電源處理裝置,對電源整流以穩定電壓和電流;信息顯示裝置,顯示與系統相關的書和字母組合;控制裝置,控制聲音數據的轉換和再現;數據存儲裝置,把壓縮的聲音數據存儲在指定的地址;信息選擇裝置,再現、下載和提供存儲的選擇的聲音數據;放音裝置,把聲音數據轉換成用戶可聽格式;和發送/接收裝置,發送和接收來自外部的聲音和節目數據。”它的權利要求有五項,最核心的是第一項,它要求受到保護的是一種按照MPEG標準的便攜式放音系統,這個系統包括電源裝置、電源處理裝置、信息顯示裝置、控制裝置、數據存儲裝置、信息選擇裝置、放音裝置和發送/接收裝置。而其中的控制裝置最為關鍵,包括了十二個部分。也就是說,凡未經授權使用上述描述的技術方案,都是對“文-黃”專利的侵權。
從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文-黃”專利發明的是一種“按照MPEG標準的便攜式放音系統”,通俗一點說就是MP3播放器,準確一點說就是涵蓋了MP3播放器在內的放音設備,MP3是它的一個子集。
細看專利,也許有人會僥幸的想:我的控制部分和它的不一樣,它是用DSP進行音頻的解碼,我沒用DSP,我是用一個ASIC音頻解碼電路模塊——我的技術方案和它的不一樣!是的,你可以繞開專利中的控制部分,但你繞得開其一卻繞不開其二,它后面還有四個權利要求等著你,它對電源處理、信息選擇、數據存儲以及放音系統都提出了相應的權利要求。可以這樣說,除非你不作MP3,要作就有可能侵犯其中某幾項或全部的權利要求。
作為產品的MP3,它包括電源、顯示、控制、數據格式、放音系統等多個組成部分,每一部分都會涉及到很多專利。而“文-黃”專利描述的是整個系統的組成及特征,在整個MP3的產業鏈條中處于咽喉要道,所有面向最終用戶的產品都很難繞過它,因此我們將這種專利稱為“核心專利”。
“文-黃”專利對國內眾多的MP3生產廠家無疑影響巨大,然而正像金庸武俠小說里的武林高手,常常是武藝高強,卻總存在命門。“文-黃”專利就像這樣一位武林高手。
分析“文-黃”專利,給人的第一感覺是比較獨特,這種獨特性源于下面三個方面:
1、它用DSP對MPEG的音頻進行解碼。“文-黃”專利的優先權日為1997年11月24日,那么它的技術方案應該在1996年甚至是1995年或更早的時候就產生了。雖然音頻解碼相比視頻解碼而言,對芯片性能的要求低了很多,但以當時的集成電路制造水平,它未采用專用譯碼模塊而直接采用CPU+DSP對音頻進行解碼,無疑是少見的。當然也不排除一種可能,即這里的DSP就是指專用音頻譯碼模塊。
2、它的存儲裝置選用了Flash作為存儲器。Flash存儲器的應用現在雖然非常普遍,然而在十年前或更早的時候,Flash無疑是奢侈品,它的每bit價格在當時令人乍舌。
3、它的發送/接收裝置涵蓋的范圍非常廣。凡是從PC機、數據自動售貨機,甚至是互聯網上下載的數據都在它的權利范圍之內。
“文-黃”雖然獨特,但亦有其弱點。按照《專利法》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三性”,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專利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條對“創造性”作了規定,并且在專利法釋義中將創造性的關鍵要素“已有技術”界定為“申請日以前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按照上述界定,“文-黃”專利首先在創造性方面令人置疑。
考察專利申請日以前國內外的公開出版物,可以分成專利文獻和非專利文獻兩大類。在非專利文獻中,從1992年開始就陸陸續續有關于MPEG音頻解碼器的技術文章發表。而在專利文獻中,雖然目前沒有找到獨立的關于放音系統的發明,但卻可以找到便攜式聲音處理系統方面的專利,“放音”僅僅是這些專利的子集,這類發明專利可以追溯到1991年甚至更早的時候。
從已知的技術文獻和專利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與“已有的技術”相比較,“文-黃”專利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值得商榷。專利的創造性有可能成為“文-黃”專利的一個命門!
而“文-黃”專利的另一個弱點在于公開是否充分。
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專利“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而“文-黃”專利在其說明書中,至少對“放音裝置”和“發送/接收裝置”存在著公開是否充分的疑問。說明書對這兩部分只作了功能描述和組成描述,根據這些描述,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否不需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實現所述功能,需要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SigmaTel花重金將“文-黃”專利收入囊中,不會僅僅局限于MP3市場,它更要劍指未來的MP4和PMP,其用心可謂良苦。
縱觀SigmaTel手中大大小小幾十個專利,“文-黃”專利無疑是極具威懾力的一張牌,然而也有可能是存在致命缺陷的一張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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