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六大舉措促進軟件與IC產業發展
編者按:今年2月,印度政府公布了該國半導體產業投資獎勵方案框架,這一激勵政策的出臺,對我國半導體產業可能帶來潛在的沖擊。從長遠看,這一動作有望改變中國IT制造與印度軟件之間的差異化格局。因此,解讀印度促進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對發展我國產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軟件與集成電路產業在印度的產業結構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軟件產業是印度經濟發展的支柱,50多年來印度軟件產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目前已經成為世界軟件外包第一大國;而印度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較晚,總體規模僅占全球的1%,但由于目前印度非常重視IT硬件制造產業的發展,并于2007年年初公布了半導體產業鼓勵政策,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具有很大的潛力。
印度政府非常重視IT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近幾年,印度加速立法進程,相繼制定了《信息技術法》、《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信息權利法》等法律法規,吸引國外電子制造服務公司在印度投資。
稅收激勵強度大
為了發展軟件和硬件產業,印度在多部法律和政策中規定了廣泛、充分的稅收優惠。如印度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0年前免征所得稅;對軟件研發所必須進口的軟件實施零關稅;對為開發軟件而進口的硬件設備也實行不同檔次的關稅減讓。在印度國內注冊的軟件企業,若在5年內實現外匯凈收入25萬美元以上,則進口設備可享受零關稅,國內采購的中間產品免除地方稅,出口產品價值50%的產品可在國內市場銷售等。
另外,印度《國家電子/IT硬件制造政策》還專門規定了對于硬件的稅收優惠,包括:
(1)降低關稅稅率,目前的IT硬件產品最高稅率為12.5%,信息技術協議(ITA-Ⅰ)中217項產品從2005年3月1日起關稅降為零。用于制造電子元件或光纖/電纜的特定原材料/進口物品免稅。制造電子產品的特定資本貨物免稅。MP3和MPEG4播放器關稅降為5%。
(2)計算機消費稅為12%,折舊率為60%。微處理器、硬盤驅動器、軟盤驅動器、CD-ROM驅動器、DVD驅動器、USB閃存和Combo驅動器免征消費稅。手機零部件、配件免征消費稅。機頂盒消費稅為16%,MP3和MPEG4播放器消費稅降為8%。
(3)根據《所得稅法》10A節和10B節,2009年10月前,出口導向區(EOU)、電子硬件技術園(EHTP)、軟件技術園(STP)中的企業出口所得可免征所得稅,特別經濟區(SEZ)5年免稅,其后2年50%免稅。
(4)為吸引更多的投資投入研發活動,規定向大學、學院、科研院所投入的用于科學、社會或統計研究的資金的150%可以從應納稅所得中抵免。
(5)通過股票投資從風險投資基金或風險投資公司獲得的股息或長期資本收益,不計入應稅所得。
2007年年初,印度政府公布了半導體產業投資獎勵方案,在印度經濟特區內投資的半導體企業,10年內可享受20%的成本優惠補助并還可享受其他一些獎勵政策。而對設在特區之外的半導體企業,未來10年,印度將給它們25%的成本優惠。其中,政府方面的補貼將以稅收減免和無息貸款的形式實施。
推動企業規范經營
印度政府在促進軟件市場發展的過程中,主要采取推動企業規范經營、走出去、取消產業審批等手段予以支持。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印度電子部軟件發展局每年都有一筆專款用于開拓國際市場,支持企業參加國際軟件展會、論壇等。此外,印度政府還通過貿易展覽和貿易代表等多種形式對“印度制造”進行營銷。只有具有良好的出口記錄、國際品質、安全認證的公司才能夠參加印度召開的論壇。出口推進團體和產業協會也以推進出口的特定目標參加各種貿易博覽會。
印度軟件產業的成功,另一個重要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在于質量管理的國際化、標準化與質量檢測的系統化。在質量認證方面,政府提供給產業界不超過50%的申請費補助,鼓勵企業重視質量認證。印度從事軟件開發和服務的企業大約有10000家,其中通過CMM4、CMM5軟件能力成熟度認證的印度軟件公司大約有120家,占全球通過CMM5認證的軟件企業總數的50%以上,這些公司大多數都通過了ISO 9000認證。印度軟件企業嚴格遵循CMM所規定的原則進行軟件產品開發過程的管理,從而保證了軟件產品的質量,獲得了全世界軟件客戶的認可和信任,在國際市場有很強的競爭力。
為了吸引外資在IT硬件制造領域投資,印度通信與信息技術部制定了《國家電子/IT硬件制造政策》,強調了對電子/IT硬件制造部門的關稅和外貿政策。例如: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硬件制造企業可以自由進口二手資本貨物(該貨物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實施“促進出口資本貨物計劃(EPCG)”;對滿足條件的企業采取簡化程序和合理化措施,如所有營業額在5000萬盧比以上和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出口商都可以免于提供銀行擔保,以減少交易成本;實施星級出口企業評級,達到一定級別的企業可以享受特權,包括便捷清算程序、免于提供銀行擔保等。
建立國際化風險投資體系
印度政府努力為軟件產業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在主要政策性金融機構設立軟件產業風險投資基金。1986年,印度政府劃撥1億盧比(以后每年增撥1億盧比)成立了第一家風險投資基金,并在以后的“七五”計劃中按國際慣例構建了風險投資體制的初步框架。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印度已確立了以國外資金為主體(占印度風險投資總額60%以上,主要來自跨國公司及海外印裔科技企業家),以軟件產業為重要投向(約占風險投資總額的20%以上)的國際化風險投資體系。
除發展風險投資外,印度政府還大力推動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公開上市籌資;放寬軟件出口企業通過國際融資收購國外軟件企業的有關限制,使印度軟件企業通過收購、兼并,進一步向集團化和跨國化方向發展。
外貿政策寬松
印度在《國家電子/IT硬件制造政策》中規定了外貿的有關政策:
(1)除國防產品外,所有的電子和IT產品自由進口。除高能微波顯像管、高級計算機、超級計算機和數據處理安全設備外,所有電子和IT產品自由出口。
(2)二手資本貨物自由進口。
(3)出口推進資本貨物計劃(EPGG)允許以5%的關稅進口資本貨物。
(4)建立特別經濟區,保證以出口為目的的制造和貿易活動。從國內關稅區(DTA)向特別經濟區的銷售視同出口。
(5)國內關稅區中由EOU/EHTP/STP/SEZ中企業提供的ITA-1項下的產品和零關稅電信/電子產品,計入凈外匯收益。
(6)限制進口二手計算機(包括個人計算機和筆記本計算機)。但若將二手計算機、筆記本計算機和計算機外設(包括打印機、監視器、掃描儀、鍵盤和存儲)捐獻給下列單位,并且不用于任何商業用途,則可以自由進口: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地方團體開辦的學校;非商業運作的教育機構;登記的慈善醫院;公共圖書館;公共研發機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地方團體設立的社區信息中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地方團體設立的成人教育中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聯合區域設立的組織機構。
支持產業園區發展
早在1982年,印度政府就投資1.25億美元建設了印度第一個科技園,進行軟件、微電子、電信、藥學、生物工程等尖端技術的研究和開發。1991年,印度發布了“軟件技術園區(STP)計劃”,先后在班加羅爾、馬德拉斯、海德拉巴、孟買等地設立了17個軟件園區,同時在國內很快形成了由班加羅爾、海德拉巴、馬德拉斯構成的“軟件產業金三角”。之后,印度政府又頒布了“特別經濟區計劃(SEZ)”,進一步支持軟件技術園區和軟件產業的發展。
軟件園中的企業可以享受諸多優惠。如園區中的企業出口產品需要大量的資本投資或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所享受保稅待遇時間可延至10年;若園區內的企業進口以完善數據通信基礎設施為目的的產品,則不需要繳納進口關稅,也不需要為這部分進口而承擔平衡外匯的出口義務;進口許可證制度被取消,資本貨物可轉口;新建企業在園區內可自由選址;軟件技術園區成員單位可以設在園區以外、印度境內的任何地方,無地區限制;園區內的企業在國內保稅區內可銷售相當于出口總值25%的產品;從國內保稅區采購資本貨物,可免除貨物稅和中央銷售稅;園區內可建立100%外國獨資的軟件企業;外國企業的投資包括技術訣竅費、特許使用權費以及股利等,在繳納所得稅后可以自由發送回本國;園區內企業可以申請得到出口產品快速通關的“綠卡”,為進出口提供更大便利。
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20世紀90年代以前,印度的軟件產業和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備受盜版猖獗及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兩大問題困擾。1994年印度議會對1957年的版權法進行了徹底的修訂,于1995年5月10日正式生效。從內容上來看,該法是世界上最嚴格也是最接近國際慣例的版權法之一,它除了明確規范版權人及使用者的權利、責任、義務及利益之外,依據WTO中TRIPS的基本原則,對數據庫知識產權、以源代碼或目標代碼表達的計算機程序、著作出租權的保護范圍、權利限制與作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進一步向國際慣例和WTO的有關協議靠攏。更重要的是,該版權法對侵犯版權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民事與刑事指控,根據其違法情節可處以5萬到20萬盧比罰款,或3年以下、7天以上的監禁。經過立法與執法的不懈努力,印度軟件的盜版比率降低了30%,不僅使印度軟件產品能源源出口美國而免受美國301條款的制裁,更大大提高了以美國軟件廠商為首的西方跨國軟件企業到印度投資設廠及建立軟件研發機構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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