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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就業:求職心切 維權意識也不能松

        作者: 時間:2008-06-12 來源:中國教育新聞網-中國教育報 收藏

          2008年高校畢業日期臨近,面對激烈的競爭,不少都想盡快,盡快找到一個合適的崗位。但是有一些單位和企業正利用畢業生心情迫切,急于找到工作的情況,設置種種試用的陷阱,使畢業生上當受騙。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84090.htm

          一是不簽合同。有的單位以“先干幾天”、“試一下再說”等種種借口和理由,遲遲不與應聘者簽訂合同。而應聘者則怕失掉這份工作,往往不會執意簽訂合同。可一旦發生糾紛和出現問題時,想打官司說理,連個合同證據都沒有,只好吃“啞巴虧”。《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說,“要干活,先簽合同”。

          二是延長試用期。有些單位往往以“試用”為由,有意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這是錯誤的。其實是勞動者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后,供求雙方才可以約定試用期,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后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三是“低薪”試用。有的單位把畢業生當作廉價勞動力,試用期不給或給很低的工資。

          即使試用期滿了,也不會給應得的報酬。若嫌工資低,那就自己走人,他們又可再招聘人員。這樣一批一批不停地招聘,不少人步入了他們“試而不用”的陷阱。《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畢業生在的過程中,一定要了解熟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不要輕信單位的承諾、保證以及“口頭”協議。不要怕麻煩和有其他思想顧慮,要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再上班工作。一旦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就要運用法律武器,不要“私了”,更不能自認吃虧倒霉。(韓恩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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