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電董事長接到罰單后不服欲提行政訴訟
臺灣“金融監管委員會”指控曹興誠沒有及時報告聯華電子同和艦科技之間的聯系 ,同時今年3月聯華電子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也與和艦科技有關。曹興誠承認聯華電子曾向和艦科技提供過技術上的幫助,但否認曾對這家創辦于2001年11月的芯片廠商進行過投資。按照臺灣當局的規定,臺灣廠商要在內地科技領域進行投資,必須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曹興誠就此表示:“我將提起行政訴訟以證明我的清白。”
曹興誠提交的行政訴訟將由臺灣“高等行政法院”負責審理,而如果敗訴,他還可以向臺灣“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曹興誠表示:“沒有聯華電子的幫助,和艦科技仍然可以建立并發展。”他同時稱,聯華電子同和艦科技建立合作關系主要是為了自身在內地市場的發展,而不是讓和艦科技受益。
此前有報道稱,為了限制臺灣廠商未經批準向內地銷售高科技產品,臺灣當局計劃加大罰款力度。曹興誠認為,如果臺灣當局限制臺灣高科技企業對內地投資,海外投資和人才可能會迅速流失。根據臺灣當局正在討論的一項議案,如果個人或企業被發現未經批準向內地銷售敏感技術,將被處以最高新臺幣3000萬元的罰款,這一數額是當前罰款上限的三倍。此外,再犯者將面臨最長十年零六個月的牢獄之災。
2002年3月,臺灣當局有條件的取消了在內地投資8英寸晶圓廠的限制,但到目前為止,只有聯華電子的最主要競爭對手臺積電獲得了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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