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勝起訴蘋果壟斷 國內廠商集體“討伐”蘋果(內附立案定稿)
四、被告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并且通過施行MFi認證制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201708/363695.htm(一)被告在本案相關市場中具有支配地位
如前文所述,由于被告主要產品及其產品配件在連接方面具有唯一對應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主要產品只能使用被告或被告許可的第三方專門為該設備生產的配件,基于此:
1.相關市場中競爭狀況很弱
被告主要產品的配件市場實際上是依附于被告的產品而存在,被告主要產品的配件銷售市場上所謂的“正品”均是第三方企業在申請獲得MFi認證、繳納認證費用、芯片等組件購買費用等費用后,根據被告關于配件的相關標準進行生產,其成本、質量、樣式大同小異,因此銷售價格差別不大;而未經MFi認證的配件產品雖然價格上比“正品”有優勢,但是,由于被告售后對于對使用未經MFi認證配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保修服務,從而變相削弱原告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因此經過MFi認證的配件比未過MFi認證的配件競爭力強。總體來說,被告主要產品的配件相關商品市場中,由于設置MFi認證導致被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市場的競爭環境,實際也造成了市場的競爭很弱。
2.被告控制蘋果產品配件銷售市場的能力很強
首先,由于被告主要產品及其產品配件在連接方面具有唯一對應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主要產品的任何調整和改變都將直接影響或者改變整個配件市場;其次,被告只需將產品的軟件升級,所有第三方生產/設計的未經MFi認證的配件產品可能將無法繼續在被告主要產品上使用。最后,被告明確要求其全部授權經銷商只能銷售被告或經過被告認證企業生產的配件。而授權經銷商渠道是被告相關產品配件銷售的最重要渠道之一。所以被告對主要產品配件銷售市場的具有完全的控制力。
3.被告具有強大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被告作為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具有強大的財力條件,在產品和產品配件方面具有強大的技術研發能力,其可以也有能力在其產品和連接配件上設置技術壁壘,排除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其設置MFi認證就是強大財力和技術條件的體現。
4.被告相關產品配件生產/設計廠商對被告高度依賴
第三方企業生產/設計被告相關產品的配件及配件組件需要獲得被告MFi認證,并從被告指定芯片等組件廠商中購買組件,否則就會出現“此電纜或配件尚未經過認證,因此可能無法配合此iPhone可靠地工作”或“非原裝提示,無法正常充電傳數據”等未經認證的提示。
即使未經MFi認證的廠商生產的配件經過技術解密之后,被告僅需對產品設備軟件端進行更新數據協議即可達到阻礙其他未經MFi認證的配件生產廠家的配件正常工作。所以,如果第三方企業想在相關市場上可持續地發展下去,必須獲得被告MFi認證,導致被告主要產品的產品配件生產商對被告高度依賴。
5.其他經營者進入本案相關市場難度巨大
由于被告的產品在軟件方面使用的是自行開發且不對外開放的閉源操作系統,破解其中內置的數據協議或者芯片密碼的難度極大,而獲得MFi認證的條件又及其苛刻,決定權全在被告,主觀性極強。因此其他經營者進入被告主要產品的產品配件市場的難度較大。
綜上,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被告在相關市場中具有支配地位。
(二)被告通過實施MFi認證制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的競爭
1.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或者MFi認證廠商進行交易
第一,被告自2011年開始對其設備配件實行MFi認證,在其配件市場上一方面采用非USB標準,通過設置技術壁壘的方式另設門檻;第二,對所有授權經銷商有明確且強制性的要求,對于蘋果的功能性配件產品,必須銷售經過認證且授權品牌的配件產品;第三,對于使用未經MFi認證的配件造成蘋果產品的損壞,被告將不作任何保修。以此方式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
2.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限定MFi認證配件及組件生產/設計廠商的交易對象及交易價格
在第三方配件生產/設計廠商獲得被告MFi認證后,必須按照被告的要求從指定經營者處購買芯片等生產組件,第三方配件生產/設計廠商在芯片等組件的提供商和價格方面沒有選擇權利。同時,MFi認證芯片等組件生產/設計廠商也只能按被告指定的價格將芯片銷售給被告或MFi認證企業,不能將芯片等組件銷售給任何第三方,甚至不能按照其它價格進行銷售。
3.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原告進行交易
原告作為被告產品配件國內領先的生產商曾多次主動向被告申請MFi認證,但均被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且對拒絕理由未給予任何解釋。
4.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經過“MFI”認證與未經“MFI”認證的配件,在功能上并無差異,且該認證相當于被告在國家標準外設立的另一道門檻,用以阻止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并通過設置對使用非MFi認證配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保修服務等條件強迫消費者購買價格高出合理價格數倍甚至數十倍、但產品質量沒有差別的配件,排除、限制了非MFi認證廠商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
5.被告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
被告多次在電商平臺對原告正常銷售行為進行投訴,無視中國法律,濫用其在歐洲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在國內進行投訴,迫使原告產品(其中包括與原告外觀專利完全不一致的產品)下架,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知識產權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排除、限制競爭。
綜上,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被告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達到了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的效果。
五、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的競爭,給原告造成了嚴重損失
原告成立于2003年,十余年來一直致力于移動電源、數碼3C配件、云路由、智能硬件等產品的研發、制造與營銷。經過多年的經營,原告已經成為國內知名的移動電源、移動終端配件生產廠商,并于2015年11月16日在新三板掛牌上市。原告在被告非法設置MFi認證后,迫于經營壓力,多次向被告申請MFi認證,但原告作為國內領先的移動終端配件生產廠商,卻始終未獲得認證,且未被告知任何緣由,直接導致原告在市場競爭中長期處于不公平的地位。不僅如此,被告還向眾多電商平臺投訴原告的旗艦店及授權經銷商的網店,導致原告商品被迫下架。被告還向原告發送律師函要求原告在獲得MFi認證之前停止案涉設備配件的生產和銷售。被告的上述行為排除、限制了原告參與公平的市場競爭的機會,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被告濫用其在中國大陸(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蘋果設備配件市場的支配地位,設置MFi認證,排除、限制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原告懇請貴院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具狀人:廣東品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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