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勝起訴蘋果壟斷 國內廠商集體“討伐”蘋果(內附立案定稿)
案由:壟斷糾紛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201708/363695.htm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在中國大陸(不含港澳臺)地區實施MFi認證這一壟斷行為;
二、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因壟斷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元;
三、請求判令三被告承擔原告為維權而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調查費、鑒定費、公證費2000元、律師費400000元,等費用;
四、請求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被告系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其主要產品和產品配件在連接方面具有唯一對應性和不可替代性
被告美國蘋果公司成立于1977年1月3日,主要設計、生產和銷售個人電腦、便攜式數字音樂播放器和移動通信工具、各種相關軟件、輔助設施、外圍設備和網絡產品等。此外,被告還銷售自己品牌的相關配件產品,以及授權第三方生產和銷售經過認證的配件產品。經過多年發展,被告已經成為影響力巨大的公司,市值連續多年位居全球第一。被告產品均有相關配件結合使用,例如充電器、數據線、耳機、蘋果U盤、游戲手柄等。
與其他同類產品均不相同的是,被告主要產品(本案特指被告生產的手機、平板電腦、多媒體播放器及智能手表)與相關配件的連接接口或方案均具有唯一特定性。其中,2012年9月12日之后的產品(包括手機、平板電腦以及多媒體播放器)使用的是自行研發的Lightning(閃電)接口,2012年9月12日之前的產品使用的是30針(30 pin)接口,其兩種接口技術均不同于行業通用的USB標準。而被告蘋果手表(Apple Watch)的磁力充電方式因為充電技術特殊和配件身份識別等因素,其它無線充電設備同樣不能適用于被告的產品。通過上述手段,被告實現了主要產品與相關配件之間的變相捆綁和相關配件的不可替代性。
此外,由于被告的產品在軟件方面使用的是自行開發且不對外開放的閉源操作系統,且每一產品在與配件連接方式上都有一套內置的數據協議,相應配件上有與該數據協議對應的“破解密碼”,該“破解密碼”內置于產品配件Lightning(閃電)接口的芯片系統中;隨著被告產品軟件的升級,配件端芯片的“破解密碼”也隨之升級。通過這種方式,被告進一步強化了的產品和產品配件在連接方面的唯一對應性和不可替代性。
二、本案的相關市場系被告在中國大陸(不含香港、澳門、臺灣)的被告主要產品中使用Lightning連接、30針連接和磁力充電線技術的產品配件市場
本案相關商品市場方面,由于被告的主要產品使用獨有的閉源操作系統,主要產品的配件使用Lightning(閃電)連接、30針(30 pin)連接、磁力充電線技術,因而在連接方面具有唯一對應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的主要產品只能使用被告或被告許可的第三方專門為該設備設計生產的配件,而不能使用其他廠商生產的配件,該專門設計生產的配件也只能使用在被告的主要產品上。因此,本案的相關商品市場為只能適用在被告主要產品上的相關配件市場,即使用Lightning(閃電)連接、30針(30 pin)連接和磁力充電線技術的產品配件市場。
相關地域市場方面,鑒于我國對被告主要產品的配件種類具有國家標準,且外國的蘋果設備配件廠商的配件因為物流成本和產品標準等原因難以進入國內市場,中國大陸之外的被告主要產品配件設計/生產商與國內廠商基本不存在競爭關系,因此本案的相關地域市場因為中國大陸(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
綜上,本案的相關市場為被告主要產品中使用Lightning(閃電)連接、30針(30 pin)連接和磁力充電線技術的產品配件在中國大陸(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市場。
三、被告通過對配件及配件組件生產/設計廠商實施MFi認證,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的競爭
被告自2011年開始對主要產品的配件廠商實行MFi認證(“MFi”系“Made for iPod”,“Made for iPhone”,and “Made for iPad”縮寫,是指分別為連接iPod、iPhone和iPad而特別設計的電子配件),如果沒有MFi授權認證,一旦被告操作系統升級,連接密碼也會升級,相關配件將可能無法使用。因此,第三方配件生產/設計廠商只有向被告申請MFi認證,才能可持續地在相關市場中存續并具有差異性競爭力。
第三方配件生產/設計廠商在獲得MFi認證后必須與被告簽訂協議,通過該協議,被告要求第三方配件生產/設計廠商只能從被告指定芯片生產廠商以固定價格購買芯片,并且需要向被告支付巨額的MFi認證授權費用。同時,對于芯片等配件組件生產/設計廠商,被告同樣要求其進行MFi認證,通過認證后,芯片等組件生產/設計廠商也需要簽訂協議,只能向被告或經過MFi認證的企業銷售認證芯片且對認證芯片的價格進行固定。
通過認證的第三方配件生產/設計廠商以及蘋果公司在蘋果產品配件市場上與原告具有競爭關系。被告與其認證的第三方配件生產/設計廠商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分割了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的競爭,導致原告無法在相關市場中進行公平競爭。
因此,被告與具有競爭關系的配件生產/設計廠商以及芯片等組件生產/設計廠商達成了壟斷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