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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業第三次重組后仍面臨深層次矛盾

        作者: 時間:2008-06-05 來源:中國第三代移動通信網 收藏

          事實上,中國業經過政企分開、引入競爭以及兩次,并沒有實質性改變原有的市場結構,兩大在業務和區域上基本彼此獨立,沒有形成真正的競爭格局。特別是在移動通信領域,中國聯通根本無力與中國移動抗衡,無法形成有效競爭。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83698.htm

          市場確實形成了移動“一家獨大”、其他企業均無力與其競爭的局面。特別是中國移動的直接競爭對手中國聯通的凈利潤尚不及中國移動凈利潤的1/10,根本無法與其抗衡。移動通信運營市場已無法形成有效競爭,市場結構已經完全失衡。

          筆者認為,中國電信市場結構失衡的直接原因完全是由于電信業的分業經營導致的。

          縱觀中國電信業的改革歷程,中國電信業有效競爭無法形成的主要矛盾是產權問題。雖然中國電信業在引入競爭機制以來經歷了數次拆分和3次,但是新的基礎電信基本上還是國有企業,結果是僅僅打破了廠商界面的壟斷,并沒有形成有效的電信市場競爭。即使在第三次前已經上市的中國聯通、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和中國網通,其公司可流通的股份在其資產總量中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可流通的份額和可用于市場化決策的權力是不對稱的。

          因此,國內電信企業無論怎樣重組,股權結構存在的一個共同特點是,股權構成相對單一,國有股權占據絕對控制地位,且一股獨大現象嚴重。雖然各公司之間有著各自不同的利益和目標,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如果在競爭中任何一個公司受到重創,遭受損失的只能是國家。結果就形成了一個經營可替代性電信產品的的經營績效越好,就意味著另一個同類電信運營商經營的國有資產的損失,電信市場頻繁的惡性價格戰就是最好的例證。

          因此,中國電信業要引入真正的競爭機制,必須實行多元的產權主體,并實行公平的游戲規則,如取消不對稱管制,禁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等。因為競爭的前提是產權主體和結構必須是多元的或不同的,否則不可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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