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標準
3.4 交會區照明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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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交會區照明標準值
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設施完善的道路, 宜選擇本標準表3.3.1中的低檔值,反之宜選擇高檔值。
表3.3.1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
級別 | 道路類型 | 路面亮度 | 路面照度 | 眩光限制閾值增量T1(%)最大初始值 | 環境比SR最小值 |
平均亮度Lav(cd/m2) | 總均勻度Uo最小值 | 縱向均勻度UL最小值 | 平均照度Eav(lx)維持值 | 均勻度UE最小值 | |
Ⅰ | 快速路、主干路(含迎賓路、通向政府機關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業中心的道路) | 1.5/2.0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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