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標準
2.0.32 環境比 surround ratio
車行道外邊5m寬狀區域內的平均水平照度與相鄰的5m寬車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
2.0.33 交會區 conflict areas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橫道等區域。在這種區域,機動車之間、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及行人之間、車輛與固定物體之間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2.0.34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 power density(of road surface)
單位路面面積上的照明安裝功率(包含鎮流器功耗) 。
2.0.35 遠動終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由主站監控的子站,按規約完成遠動數據采集、處理、發送、接收以及輸出執行等功能的設備。
照 明 標 準
3.1 道 路 照 明 分 類
3.1.1 根據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為主要供機動車使用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機動車與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兩類。
3.1.2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按快速路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為三級。
3.2 道路照明評價指標
3.2.1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 、路面亮度均勻度和縱向均勻度(或路面照度均勻度) 、眩光限制、環境比和誘導性為評價指標。
3.2.2 人行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為評價指標。
3.3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
3.3.1 設置連續照明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3.1 的規定。
3.3.2 在設計道路照明時,應確保其具有良好的誘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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