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勿被侵“隱私”權
——
●大學期間的男朋友將來會和你一起生活嗎?
●四年大學期間就沒追上女孩子做朋友?
●你們大學期間同居了嗎?
●戀人之間發生過性行為嗎?
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一些單位會向他們問一些涉及私人生活的問題,如“有沒有男(女)朋友”、“準備什么時候結婚”等,甚至還問及是否發生過婚前性行為等。面試中的這類問題讓年輕的姑娘小伙們羞于啟齒,而且不知道怎么回答才能對了用人單位的心思,因為不同的用人單位對這個問題的態度是不一樣的。有的希望你談了戀愛,有的則不愿意你交了異性朋友。于是,這個涉及“隱私”的問題既讓人尷尬,又難以回答,不少畢業生就栽在了這一關上。
◆將來他會和你在一起嗎?
正襟危坐的龐鵑是北京某名牌大學國際貿易專業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請問你有男朋友嗎?”對方甚是客氣。
“有。”小龐羞澀地回答。
“將來他會和你在一個城市工作嗎?”
“不會,他工作幾年了,在北京城建集團。”女孩非常老實。
“……噢,那……簡歷先擱這兒,我們會通知你的。”
結果杳無音訊。公司覺得這樣的女孩沒有穩定性,工作時間可能不會太長,而且工作時易分散精力,給辦公室的話費造成損失。如果女孩隨男友離去,公司得進行二次招聘。既浪費人力物力,又浪費財力。公司更希望單身畢業生加盟,他們可以一心一意、勤勤懇懇、腳踏實地在公司工作。
“大學里的戀情即使再美好也存在太多不穩定的因素,誰能清楚將來的事呢?我自己都沒往那兒想,公司倒為我考慮了。”女孩至今憤憤不平。
◆為什么沒有追上(女孩)呢?
北京某名牌大學檔案管理專業的王小犁端坐在一事業單位的面試室里。
“談女朋友了嗎?”領導直截了當。
幾天前,小王一個哥兒們就因為這一問題折戟于一家大型企業。于是,他“聰明”地撒了一個謊。
“沒有。”
“四年中就沒有追求過女孩?!”對方窮追不舍。
小王沒有料到主考官會出此“毒招”,一時語塞。
“追過。”
“那為什么沒有追上呢?”面試官仍不罷休。
“我……”小王后悔不迭,啞口無言,只想抽自己嘴巴子。
待遇那么好的一家事業單位,小王終究沒有如愿以償。招聘單位認為男生追求女生需要頑強的毅力、充分的自信和鍥而不舍的精神。俗語云:“精誠所至,金石為開。”此單位認為沒有追上女孩的男生是由于缺乏自信、勇氣和耐力,而這恰恰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素質。
“這些年招聘中問這種私人問題已很普遍了。可怎么隨著時代的發展,問題愈加深入呢?沒追著的原因多著呢,感情的事三言兩語能說清嗎?更何況這是往人傷口撒鹽的事兒。”小王憤憤不已。
“可要是拒絕回答不就得罪了人家?指不定人家怎么想。”小王又是一臉無可奈何。
有過面試經歷的畢業生們都不理解,為什么用人單位都死拽著有關個人隱私的問題不放,從家庭出生直到現在的“有沒有談戀愛”。中央民族大學的一位女同學說:“我不明白,有沒有交男女朋友怎么能夠和一個人的能力、人品掛上鉤,不知道面試官是在為單位選有用之才,還是給自己的孩子挑對象。”
◆你們同居了嗎?
來北京人才招聘會求職的梁悅,是石家莊某所不太知名的高校的女應屆研究生,已經27歲了,找工作的難度和面試時遇到的尷尬之多,可想而知。
“交男朋友了嗎?”面試官估計已經讀研究生的女孩子肯定有了男朋友。
“是的。”小李很干脆。
“男友在北京嗎?有北京戶口嗎?”
“是北京人,已經工作了。”
“你們同居了嗎?”
“是……是的。”小李顯得很害羞。
“在什么單位工作待遇怎么樣?單位分房了嗎……”
小梁半天沒有吱聲。
小梁說當時就想反問對方:“他在哪里工作、能不能分房和您這兒有關系嗎?”不過,她還是忍住了。“其實如果是真與單位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我不介意回答,但我最不明白的是,如‘有沒有男朋友’,‘有無發生性行為’之類的情況,和招聘方有什么關系?”“至于是不是侵犯了我的隱私權,我就是覺得問得過分了。不過我不會去告他們,因為我想得到這份工作。如果是因為我拒絕回答而不被錄用,我會投訴。”最后她拒絕了那家報社。
報社解釋,詢問清楚是為了更好地了解應聘者,同時又可免除單位的后顧之憂。其實我們都知道應聘者不愿意回答這些問題,但我們都覺得不會到“侵犯隱私權”的程度,因為我們不是硬要求職者回答,如果他覺得這是他不可侵犯的隱私權,他可以不回答,所以不構成侵權。
◆他們“侵犯隱私權”了嗎?
招聘單位到底為何要詢問這些“隱私”? 是否侵權?對這個敏感的話題,有關專家是怎么評說的呢?應聘者又該怎么做呢?
鐘雯(北京海淀某私企人力資源部主管) 據我了解,用人單位詢問應聘者一些較為敏感的問題,都有自己的用意,有些是想根據應聘者的情況,決定將其安排在什么崗位;而有些單位,尤其是有意安排這些應聘者在對外崗位上的單位,往往是借著問這些問題來考驗應聘者的應對能力,看看他們是否在這種很不情愿的狀況下還能做到顧全大局,大方地回答問題,既維護自己的利益又能使對方滿意,這種情況下,單位并不關心應聘者的答案,反而注重他們的表現。當然,我不排除也有相當一部分單位,是帶有一些性別上或其他方面的歧視,如擔心女員工快要結婚了,就要休長時間的假期等等。
袁曙宏(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導師、教授):招聘單位所提出來的諸如“是否有男(女)朋友”等問題確實涉及到個人隱私。法律保護個人隱私權,因此畢業生完全有權力拒絕回答。我不贊成招聘單位將此類問題作為招聘條件。
羅春霖(北京大恒律師事務所律師):隱私權這個問題在我國的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最為相關的一條法律是民法通則第五章第四節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使您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因此,假如求職者認為自己在應聘時被問及的問題有損個人尊嚴,可以拒絕回答;如果認為損害已成事實,則可以投訴、報警。但問題問到什么程度才達到侵犯隱私權的范圍,就只能由求職者自己判斷了。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行業在招聘員工時是有權了解一些可能你認為是隱私的問題,比如飲食行業需進行體檢,了解求職者是否患有乙肝;招聘模特兒則需要測量三圍等等。在特定行業中一些隱私就不再是隱私,因為這些因素對是否能勝任職務起著關鍵作用,因此招聘單位了解這些情況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如果招聘者向你提出是否有男(女)朋友這類問題,而他們覺得這些問題對求職者是否適合他所應聘的工作有一定參考作用,可作為該公司的一個用人標準,則不構成侮辱。
李國忠(北京大學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主任):建議畢業生除采取回避的方式外,還可通過反問或其他形式來充分了解招聘單位意圖,給予適當回答。招聘者與應聘者是互動平等的,在強調尊重招聘人員的同時,也奉勸某些招聘單位多給學生一些尊重,“這樣才能招賢納才”。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