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風電設備行業不正常的產業鏈關系
由于電網限電,不少風電場的利用小時數很低,有的風電場處于嚴重虧損狀態;同時,由于行業觀念落后、標準不完善,行業運作機制不夠規范,業主、生產廠家和配套廠家之間貨款拖欠嚴重,造成風電機組生產廠家和配套廠家營運困難,甚至倒閉。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262396.htm1、業主或電網造成機組部件損壞的責任承擔問題。
風電機組部件的損壞原因很多,情況復雜,往往需要綜合分析。風電機組安裝、風電場的建設質量、電網問題、業主人員的錯誤操作都可能造成機組部件的損壞,例如:在吊裝時,由于導電軌安裝不合格,從而造成導電軌損壞,或變頻器的定子接觸器燒毀,業主往往都沒有經過責任認定就要求迅速修復,或更換,最終,完全的責任與費用由生產廠家承擔。從而導致生產廠家承擔了不該承擔的費用。
因此,國際上的某些知名風電機組生產廠家,在銷售合同中明確指出:在質保期間對于非正常維修和買方的錯誤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損造成的損失賣方不負責任。
2、風電場工況復雜和服務成本難以準確進行核算。
不少風電機組生產廠家初次進入風電行業,對風電機組的運行知識缺乏。由于現場服務時間較長,有不少風電同簽訂的服務期為5年,有的達到8年,生產廠家在報價時難以對風電場服務和部件損壞狀況進行準確的成本核算。
由于技術沒有完全掌握和實踐經驗匱乏,不少風電機組生產廠家對機組問題和故障難以準確定位,造成維修成本增加、資源浪費。例如:可以遠程處理的故障,規定必須到現場處理;可以通過后臺軟件提前發現的故障,在嚴重損傷,或損壞后才發現。例如:變槳軸承潤滑不當,可以在沒有報警停機之前通過后臺軟件的觀察發現,結果在報警、停機,甚至已經損壞才能發現;再如,現場出現了重大事故,如:機組倒塌、燒毀等,由于沒有準確把握其故障原因,在各種壓力之下急于整改,造成不適當的整改方案出臺,這樣,既浪費資源、影響發電,又不利于解決現場所存在的問題。
3、風電機組的預驗收與質保交機。
一般風電合同有這樣的規定,只有當合同設備中的最后一臺通過預驗收,或通過預驗收的機組到達一定數量之后,則視為合同設備通過預驗收,在通過預驗收后,業主才可能預驗收簽字,業主才付給生產廠家驗收款(注:風電設備的款項一般分為4部分,合同預付款約10%、到貨款約50%、驗收款約30%、質保款約10%),然后,機組進入質保服務期階段,也就是說:即便是所有機組都已經投運,只要有一臺合同要求的機組沒有通過預驗收,或者是通過了預驗收,業主沒有簽字,機組均不能進入質保服務期,業主也就理當不支付生產廠家30%的設備余款。
有的風電場在機組到達現場后,由于運營商的原因,機組部分或全部不能安裝,或者機組長時間運行而不能通過預驗收。有個別風場機組全部投入正常運營兩年以上都難以通過預驗收,機組長時間運行發電而不能進入質保期,這樣,實際的服務期遠超過合同規定,增加了生產廠家的維修、維護成本。從而風電機組生產廠家承擔了合同以外的費用,結果,生產廠家不僅增加了服務成本,同時,也不能及時得到應得的貨款;另一方面,機組的質保期到了,機組不能正常出服務期,合同規定的質保時間形同虛設。
究其原因,惡性競爭、合同界定不明、或不按合同行事等是造成實際質保期延長的重要原因。從而造成生產廠家資金運營困難,生產廠家只得拖欠配套廠家的款項,從而不僅造成三角債的再次泛濫,更有甚者造成不少企業運營困難,乃至破產。
所以,某些國外的風電機組生產廠家,在銷售合同中規定:如果由于買方的原因造成合同設備不能通過預驗收,延誤時間超過6個月,在此后20天內,買方應簽署并由賣方會簽合同設備的預驗收證書;每套合同設備最后一批交貨到達現場之日起,36個月內,如因買方的原因導致風電機組不能運行和性能驗收試驗,期滿后視為風電機組通過最終驗收,在此后20天內,應由買方簽署并由賣方會簽合同設備的最終驗收證書。
這就是說,在風電機組到現場后,由于運營商的原因,超過一定期限機組無條件通過預驗收,或者是出質保期。如果沒有嚴格的界定,行業不規范,生產廠家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費用和責任,不僅讓生產廠家受損,也不利于風電行業的健康發展。
4、電網、風電場、生產廠家和配套廠家之間的關系。
行業正常發展依賴于電網、風電場、生產廠家和部件供應商之間協調、有序地發展,產業供應鏈關系順暢。
由于風電機組的增長速度太快,而與之對相應的電網改造滯后,一方面,棄風限電。風電場收入減少,另一方面,電網對風電場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低電壓穿越、有功無功管理、數據上傳等),使得機組的生產運營成本增加。
在風電“過剩”的條件下,形成了電網壓風電場,風電場壓生產廠家,生產廠家壓供應商,從而造成了產業鏈的惡性循環。
例如:北方某電網內的局部電網供電的電能質量嚴重超過國標的規定,不定期、頻繁地產生低頻振蕩,導致電網內大量的雙饋風電機組脫網。電網不是采取改善電網的措施,由于電網處于強勢,第一就是為機組脫網追責。電網要求機組要適應不符合國標電網質量的要求,要求風電場進行整改,以避機組脫網現象的再次發生,如不整改,電網就不允許脫網風電場并網;而整改費用很高,風電場業主不愿出錢,要求風電生產廠家免費為其改造;生產廠家免費改造費用沒法支出,不改造又怕失去客戶;生產廠家要求供應商免費改造,供應商也不愿意。因此,此項整改措施至今仍然沒有得到真正地落實和實施。
電網對風電場進行限電,沒有健全的規章制度,電網可以按風電場的“態度”分配負荷,加上火電、地方利益與風電的沖突,風電場處于極其不利的境地;在風電機組產能過剩的情況下,生產廠家為了拿到訂單,相互之間進行低價格競爭;生產廠家為了降低風電機組的生產成本,配套部件大都以低價格中標,真正優質的部件很難進入市場,不僅造成了配套廠家的不正常競爭,同時,風電機組的質量也就難以保證,從而又直接地影響到機組質量。
因電網限電造成風電場利潤下降或虧損;由于行業標準不規范,低價格惡性競爭,業主通過盡量多地侵占生產廠家利益,借此來彌補部分棄風損失,生產廠家和配套廠商不能及時得到回款,導致生產廠家和供應商運營困難,甚至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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