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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 | 重磅發布!三部委:對小于65nm邏輯電路等免征進口關稅

        發布人:旺材芯片 時間:2021-03-30 來源:工程師 發布文章

        3月29日,財政部網站公布《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稱,對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集成電路用光刻膠、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等免征進口關稅。


        通知指出,本通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實施。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免稅進口企業清單印發之日后30日內,已征的應免關稅稅款準予退還。



        哪些情況免征進口關稅?


        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下同)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以及線寬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藝(即模擬、數模混合、高壓、射頻、功率、光電集成、圖像傳感、微機電系統、絕緣體上硅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含研發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集成電路生產設備(包括進口設備和國產設備)零配件。  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  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膠、掩模版、封裝載板、拋光墊、拋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單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  集成電路用光刻膠、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生產設備(包括進口設備和國產設備)零配件。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以及符合本條第(一)、(二)項的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但《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除外。上述進口商品不占用投資總額,相關項目不需出具項目確認書。  根據國內產業發展、技術進步等情況,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本通知第一條中的特色工藝類型和關鍵原材料、零配件類型適時調整。


        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新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對未繳納的稅款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準予在首臺設備進口之后的6年(連續72個月)期限內分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6年內每年(連續12個月)依次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總額的0%、20%、20%、20%、20%、20%,自首臺設備進口之日起已經繳納的稅款不予退還。在分期納稅期間,海關對準予分期繳納的稅款不予征收滯納金。  
        自2021年4月1日起,《財政部關于部分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 消耗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36號)、《財政部關于部分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等物資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52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信息產業部關于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 消耗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4〕45號)、《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 消耗品免稅商品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5〕46號)廢止。  
        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3月31日,既可享受本條上述4個文件相關政策又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相關政策的免稅進口企業,對同一張報關單,自主選擇適用本條上述4個文件相關政策或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相關政策,不得累計享受稅收優惠。



        免征進口關稅的企業清單將印發?


        同時,財政部網站公布《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管理辦法中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制定并聯合印發享受免征進口關稅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先進封裝測試企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生產企業清單。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落實《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號,以下稱《通知》),現將政策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制定并聯合印發享受免征進口關稅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先進封裝測試企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生產企業清單。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制定并聯合印發享受免征進口關稅的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清單。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制定并聯合印發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生產性(含研發用)原材料、消耗品和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及生產設備(包括進口設備和國產設備)零配件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進口新設備進口環節增值稅分期納稅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標準和享受分期納稅承建企業的條件,并根據上述標準、條件確定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建議名單和承建企業建議名單,函告財政部,抄送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確定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名單和承建企業名單,通知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


          承建企業應于承建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項下申請享受分期納稅的首臺新設備進口3個月前,向省級財政廳(局)提出申請,附項目投資金額、進口設備時間、年度進口新設備金額、年度進口新設備進口環節增值稅額、稅款擔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省級財政廳(局)會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初核后報送財政部,抄送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確定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分期納稅方案(包括項目名稱、承建企業名稱、分期納稅起止時間、分期納稅總稅額、每季度納稅額等),通知省級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由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告知相關企業。


          分期納稅方案實施中,如項目名稱發生變更,承建企業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承建企業應在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60日內,向省級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報送變更情況說明,申請變更分期納稅方案相應內容。省級財政廳(局)會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確定變更結果,并由省級財政廳(局)函告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稅務局,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將變更結果告知承建企業。承建企業超過本款前述時間報送變更情況說明的,省級財政廳(局)、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稅務局不予受理,該項目不再享受分期納稅,已進口設備的未繳納稅款應在完成變更登記次月起3個月內繳納完畢。


          享受分期納稅的進口新設備,應在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關區內申報進口。按海關事務擔保的規定,承建企業對未繳納的稅款應提供海關認可的稅款擔保。海關對準予分期繳納的稅款不予征收滯納金。承建企業在最后一次納稅時,由海關完成該項目全部應納稅款的匯算清繳。如違反規定,逾期未及時繳納稅款的,該項目不再享受分期納稅,已進口設備的未繳納稅款應在逾期未繳納情形發生次月起3個月內繳納完畢。


          五、《通知》第一條第(五)項和第三條中的企業進口設備,同時適用申報進口當期的《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的累積范圍。


          六、免稅進口企業應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辦理有關進口商品的減免稅手續。


          七、本辦法第一、二條中,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制定的第一批免稅進口企業清單自2020年7月27日實施,至該清單印發之日后30日內,已征的應免關稅稅款準予退還。本辦法第三條中,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制定的第一批免稅進口商品清單自2020年7月27日實施。以后批次制定的免稅進口企業清單、免稅進口商品清單,分別自其印發之日后第20日起實施。


          八、本辦法第一、二條中的免稅進口企業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自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60日內,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牽頭部門。牽頭部門分別按照本辦法第一、二條規定,確定變更后的企業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企業超過本條前述時間報送變更情況說明的,牽頭部門不予受理,該企業自變更登記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確定結果或不予受理情況由牽頭部門函告海關總署(確定結果較多時,每年至少分兩批函告),抄送第一、二條中其他部門。


          九、免稅進口企業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免稅進口商品,如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商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十、免稅進口企業如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部門查實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函告海關總署,自函告之日起,該企業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十一、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執行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辦法有效期為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22日

        發布日期:  2021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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