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單位不得歧視女性 【案例】小郭年近30歲了,還不敢要孩子,生怕有了孩子后,自己在公司的職位不保。
【法案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特別是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乙肝病毒攜帶者
獲同等就業權
【案例】我國約有1.2億乙肝病毒攜帶者,他們在就業方面受到歧視,導致許多優秀人才求職無門,殘疾人就業更是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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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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