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業歧視有法可依
用人單位不得歧視女性
【案例】小郭年近30歲了,還不敢要孩子,生怕有了孩子后,自己在公司的職位不保。
【法案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特別是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乙肝病毒攜帶者
獲同等就業權
【案例】我國約有1.2億乙肝病毒攜帶者,他們在就業方面受到歧視,導致許多優秀人才求職無門,殘疾人就業更是困難。
【法案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
【案例】剛剛進城務工的陜西人老張扛著鋪蓋卷,一臉迷茫,在城市勞動力市場,他求職無門。在眾多的求職者中,農民就業更艱難。
【法案規定】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同時規定,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在法律責任一章中,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特別是針對一些職業中介機構隨意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依規給予處罰;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處相應罰款。
引入勞動預備制度
【案例】現在有些初高中生畢業后,不再繼續升學,想謀求一份職業而又缺乏勞動技能,有的只能游蕩于社會。
【法案規定】《就業促進法》引入的勞動預備制度,能為想謀求一份職業而又缺乏勞動技能的年輕人打開一扇門。勞動預備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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