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再次修正 太陽能光熱被冷落
為期4天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正在召開,會議首次審議《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關于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情況的報告。搜狐財經從可靠人士處了解到,此次審議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中加大了對風能、太陽能光伏等產業的優惠政策,唯獨缺少有關太陽能光熱產業的內容。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97567.htm對此,全國人大代表黃鳴強烈呼吁,可再生能源法中不應忽視對光熱產業的扶持。至少政策導向上應鼓勵光熱、光伏、風電產業并行發展。黃鳴表示,與光伏和風電相比,只有太陽能光熱產業,中國掌握了世界最先進的技術和最大的市場。但并不能就認為,太陽能光熱產業就不需要鼓勵和扶持。光熱產業畢竟是新興產業,城市普及率不到20%,農村普及率不到2%,整個行業魚龍混雜,很不規范,需要國家出臺行業標準,需要有關部門加強規范、監督和引導。
據了解,《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審議通過,2006年1月開始實施。該法對對加快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產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逐步暴露出來。此外,《可再生能源法》直到2009年仍有一些細則沒有出臺。譬如,原法中雖然規定了相關稅收優惠,但是卻沒有具體實施細則。因此,才有了此次《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
黃鳴表示,我國是一個能源大國、資源貧國,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常規能源的人均占有量、可開采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幾分之一,石油對外依存度已經超過40%,常規能源大量消耗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也非常嚴重,成為老百姓關注的重大民生問題之一。對于中國這樣的能源消費大國、進口大國而言,大力開發以太陽能光熱為重點的新能源產業,是我國產業升級、節能減排、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加快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根部措施,就是盡快出臺《可再生能源法實施細則》,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法稅收優惠的實施細則。
黃鳴分析說,稅收對新能源產業的調控力度非常大。新能源產業的發展需要技術的帶動,企業必須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科研,以保持技術的領先優勢,這對于新興產業而言也是很大的負擔,因此,國家可以通過稅收優惠來鼓勵企業進行科研和技改。
黃鳴建議應在細則中推進以下優惠條款:
以太陽能為重點的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銷售其自行生產的產品相應的增值稅實行全免,或全收后退退回國家收取的部分;所得稅全免或全收后向企業返國家和省收取的部分,將所減免的稅收用于研發和設備改造擴大再生產。
以太陽能為重點的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為生產以太陽能為重點的可再生能源產品而進口自用的所需設備及配套件,免征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以太陽能為重點的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為生產以太陽能為重點的可再生能源產品而購進的生產設備,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
為鼓勵以太陽能為重點的可再生能源產品開拓國際市場,將以太陽能為重點的可再生能源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定為17%。
對以太陽能為重點的可再生能源產品下游代理商,免征安裝和售后服務收入營業稅。
適當提高以太陽能為重點的可再生能源產品廣告費稅前扣除比例,按家電企業8%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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