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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署名系慣例" 央視記者狀告教育部侵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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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時間:2007-11-29 來源: 收藏

            央視記者狀告考試中心侵犯著作權一審敗訴

            法院認定高考試題不屬商業行為

            中國青年報11月29日報道:文章被高考試卷使用,既沒有署名也無報酬,是否侵犯著作權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央視記者胡某狀告教育部考試中心侵犯著作權一案,作出一審宣判,駁回了胡先生的起訴。

            胡先生是中央電視臺的記者,他起訴稱,今年5月,他在互聯網上發現教育部考試中心在2003年高考全國卷語文考卷的現代文閱讀第二大題中,引用了他的一篇文章——《全球變暖目前和未來的災難》,此文繼而又被多家出版社編輯至高考復習書籍中出版發行。

            胡先生認為,文章選入高考試卷,高考后考試中心應該通知本人并予以署名。于是他將教育部考試中心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

            根據原告的證據和法院現場勘驗的結果,法院認定胡先生是涉案文章的作者。法院認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時,如在合理范圍內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可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考試中心出高考試題的行為不屬于商業行為,因此在高考試卷的合理范圍內使用著作權人作品,可以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

            針對教育部考試中心是否侵犯原告修改權、署名權的問題,法院認為,我國著作權法雖以保護作者利益為立法目的之一,但也將公共利益作為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從而在公共利益較著作權人利益明顯重要時,有條件地限制著作權人的相關權利,以取得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平衡。就修改權而言,因高考保密的嚴格要求,事先征詢相關作者的修改意見不具有可行性,高考命題者可根據考試需要對文章進行一定的修改增刪,而不構成對原告修改權的侵害。

            就署名權而言,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由于高考時間緊張,考生注意力有限,命題者出于避免考生浪費不必要的時間注意無用信息等考慮,采取不署名的方式亦是適當的,且在國內及國外的相關語言考試中,亦有語用性文章不署名的慣例。

            綜上,法院認為,教育部考試中心在高考試卷中選用胡先生的作品不構成侵權,但出于對著作權人的尊重,教育部考試中心今后可考慮在高考結束后,以發函或致電形式對作者進行相應的告知和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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