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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分析:LED在照明工程中應用設計標準

        作者: 時間:2011-07-24 來源:網絡 收藏
        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MARGIN: 8px 0px 0px;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2px; PADDING-TOP: 0px">本標準規定的照明評價指標包括:作業面或參考平面上的維持平均照度值、照度均勻度、統一眩光值、照明光源的顯色指數、相關色溫。

        除去上述要求外,對照明裝置的其他要求:

        燈具的遮光角的要求:

        表4 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

        有視覺顯示終端的工作場所照明應限制燈具中垂線以上等于和大于65°高度角的亮度。燈具在該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宜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燈具平均亮度限

        室內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關色溫分為三組,相關色溫推薦值見表6:

        表6 相關色溫推薦值

        5.2 《城市道路照明

        城市道路照明評價指標: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亮度、路面亮度總均勻度和縱向均勻度、眩光限制、環境比和誘導性為評價指標;人行道路照明應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為評價指標。

        表7 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標準值

        除去上述要求外,對照明裝置的其他要求:

        快速路、主干路必須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燈具;次干路應采用半截光型燈具;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燈具。

        5.3 《城市夜景照明技術規范》

        城市夜景照明評價指標: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景觀元素的照明評價指標采取亮度或與照度相結合的方式。步道和廣場等室外公共空間的照明評價指標采用地面水平照度和距地面1.5m處半柱面照度。

        廣告與標識照明的評價:不同環境區域、不同面積的廣告與標識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許值應符合表8的規定;外投光廣告與標識照明的照度均勻度U1宜為0.6~0.8;廣告與標識采用外投光照明時,應控制投射范圍,散射到廣告與標識外的溢散光不應超過20%;應限制廣告與標識照明對周邊環境的光污染,并應符合本規范第7.0.2條的規定。

        表8 不同環境區域不同面積的廣告標識照明平均亮度最大允許值

        光污染的限制應符合下列規定:夜景照明設施在居住建筑窗戶外表面產生的垂直照度不應大于表9的規定值;夜景照明燈具朝居室方向的發光強度不應大于表10的規定值;城市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設施對汽車駕駛員產生的眩光的閾值增量不應大于15%;居住區和步行區的夜景照明設施應避免對行人和非機動車人造成眩光。夜景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值應滿足表11的規定;燈具的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應大于表12的規定值;夜景照明在建筑立面和標識面產生的平均亮度不應大于表13的規定值。

        表9 居住建筑窗戶外表面的垂直照度最大允許值

        表10 夜景照明燈具朝居室方向的發光強度最大允許值

        表11 居住區和步行區夜景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值



        關鍵詞: LED照明 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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