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八大措施禁止挖礦 警惕礦卡回流
5月25日,內蒙古發布關于對《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雖然是征求意見稿,實際上是在落實國務院金融委5月21日會議決定,這八項措施的執行基本已成定局。其他省份會陸續跟進,比特幣的合法性在國內已經不存在了,比特幣挖礦、交易、持有、支付都被禁止了。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202105/425970.htm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征求意見稿)》
《意見稿》對八類可能涉及虛擬貨幣“挖礦”的主體分別提出政策,原文如下:
一、對工業園區、數據中心、自備電廠等主體為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提供場地、電力支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相關法規,加大節能監察力度,核減能耗預算指標;對存在故意隱瞞不報、清退關停不及時、審批監管不力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肅追責問責。
二、對大數據中心、云計算企業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各類優惠政策,退出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從嚴處理,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通訊企業、互聯網企業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規定,由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嚴肅追究責任。
四、對網吧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停業整頓等處置。
五、對未經報批私自接入動力電源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等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規,對其違法竊電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對企業、個人等主體存在以虛擬貨幣形式進行洗錢等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規,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對企業、個人等主體存在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集資等行為的,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相關法規,由主管部門從嚴處置。
八、對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相關企業及有關人員,按有關規定納入失信黑名單;對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或為其提供方便與保護的,一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根據《意見稿》,其組織起草的背景是按照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51次會議關于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的部署要求,以及嚴格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關于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雙控目標任務若干保障措施》(以下稱《保障措施》),并為了進一步清理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強化打擊懲戒力度,構建長效監管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大數據行業環境及防范金融風險。
自今年2月以來,內蒙古就已開始進行虛擬貨幣挖礦清退。當時發布的《保障措施》征求意見稿提出,將全面清理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并且嚴禁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
《意見稿》的發布意味著虛擬貨幣整治進入深水區,整治進入了非常具體的操作層面,充分反映了國家對于打擊虛擬貨幣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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