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國際化 “糧食”還是“毒藥”?
1873年,奧匈帝國邀請一些國家在維也納舉辦國際發明博覽會,許多外國廠商擔心其新技術得不到奧匈帝國的有效保護而不愿參加,奧匈帝國就制定了對參加博覽會的發明展品給予臨時保護的特別法令。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201603/288635.htm各國專利法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存在問題,確實給技術交流和國際貿易帶來諸多不便,一些國家開始呼吁召開國際會議,討論協調專利國際保護問題。1883年法國、比利時、意大利、巴西、西班牙、荷蘭、瑞士等十一國在巴黎締結《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突破了專利權的地域性限制,約定了國民待遇與優先權原則等,成為有關專利制度的第一個國際公約。20世紀以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專利合作條約》陸續出臺,加快了專利制度的國際化趨勢。
在此過程中,發展中國家往往被裹挾前行。在發達國家制定高標準、高水平保護的專利法律制度面前,發展中國家并無討價還價的籌碼,所能做的只是“是”或“否”的選擇,要么放棄基于現有發展水平的國家利益與立法自主權,要么放棄市場與貿易機會。長此以往,知識產權保護已被視為“富國的糧食”與“窮國的毒藥”。如何利用好專利制度這把“雙刃劍”,還需進一步的思考與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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