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淡火災應急照明設計
二、火災應急照明的供電
火災應急照明的負荷分類與建筑物內的消防設備同等,其供電可靠性要求也應是一樣的,但在很多設計人員的潛意識中往往降低其供電可靠性的標準,下面略舉幾例:
1. 審查中常見某高層建筑低壓配電系統采用圖一的方案,表面上應急照明母干線接在市電與柴電切換供電的II段母線上,因“高規”未明確要求應急照明箱應雙電源末端切換供電,似乎已滿足一級負荷的要求,但仔細分析后,將發現一旦2B出故障,由于10KV側未失電,1DL不跳閘,柴電不會啟動,II段母線將失去電源,只能通過手動調整兩段母線的負荷后,才能投入母聯5QF,在這種情況下,應急照明母線的連續供電將沒保證。若是II段母線或6QF開關或應急母干線本身出故障,全樓的應急照明電源將全部癱瘓,所以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案咭帯睂?.1.2條的介釋是由于應急照明箱量多,布置分散,嚴格要求在每個應急箱處雙電源切換有困難……但這并不意味著電源可靠性可降低到不及一般的備用照明,“民規”11.8.7.2條規定,當設有自備發電機組時,備用照明的一路電源應接自發電機組專用回路供電,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電源(如為兩臺以上變壓器供電時,應接自不同母干線上)。上海市2002年頒發的《民用建筑電線電纜防火設計規程》DGJ08-93-2002中就對不同防火級別的建筑,規定隔不同層次設雙電源自切箱的供電方式,“民規”第24.9.9,24.9.10條也有類似規定,這是很有必要的。圖一接線方案是不夠可靠的。
2. 多層建筑內部的消防水泵房, 其應急照明屬火災備用照明,其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消防水泵在火災時需堅持工作的時間,“強條”GBJ16-87第10.2.7條要求消防設備房的照明支線,應接在消防配電線路上,就是強調了其電源的可靠性與消防設備是同等的。審查中常發現消防泵房照明接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還注明“連續供電30分鐘”。問題是消防栓泵的工作時間大多數工程要求不少于2小時,而應急燈具的標準一半規定連續供電為90分鐘,不能滿足要求,仍違反了“強條”。有的設計不愿做較大的改動,就將應急燈改為連續工作120分鐘,這并不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法。燈具是標準產品,增加供電時間,就要增大體積與重量,而做或非標,不切實際,只能應付審查,是不可取的。建議在沒有設應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動箱內增設一小空開供電即可。應注意,應急燈具(自帶電池)一般只適用于火災疏散照明,而不適用作備用照明。
3. 某多層建筑,消防用電為三級負荷,樓內設有小容量的消防泵,設計從樓配電總箱引單獨的回路供電給消防泵房動力及其照明,似乎可以滿足“低規”10.1.3條專線供電的要求,但火災時仍存在總開關因“切非”而被拉閘的可能性,這樣泵房的動力與照明將失去電源,所以最可靠的辦法,仍應從小區配電室引專線供電,這里介紹一種便通的接線方案(見圖二)供參考。由于泵房照明動力引自從總開關前的電源線,再經過箱內獨立開關保護,應該是可以滿足要求的。如果消防用電為二級負荷,或小區內設有柴電,此方案就不可取了。
4. 柴油發電機房的應急照明設計,很多工程將柴電機房照明電源引自市電與柴電切換供電的應急照明箱,燈具全部用一般工廠燈,認為已十分可靠,其實不然。試想,一旦晚上發生火災,市電又突然故障停電,急需柴電啟動投入。而此時由于柴電電源尚未建立起來,雙電源箱沒有電源,柴電機房失去啟動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啟動的機組,也有可能自啟動失敗,而需要人工輔助操作,也就是說柴電機房的備用照明是為建立備用電源的特殊要求而設置,所以一定要設置自帶電源的燈具,作為過渡照明,按“民規”6.1.9.5條規定,應滿足連續供電時間不小于1小時,照度不低于35Lx的要求,這一點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火災應急照明導線的選擇與敷設:
火災應急照明的配電線路必須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由于“高規”、“低規”在線纜的選型與敷設方式的配合上沒有具體規定,比較強調“防火保護措施”。筆者認為穿管暗敷確實是一種既經濟又可靠的敷設方式,有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災應急照明的燈具布置常隨裝修而變動,暗敷的方式往往難以適應,所以穿管或穿線槽的敷設還是較常用的方式。要保證線路的供電可靠性,靠金屬管或封閉金屬線槽的防火保護措施(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現實中很難湊效,主要是涂刷工藝復雜,需反復多道進行,又受管線場地以及天氣、人為因素等影響,質量很難保證,而且二、三年后還需重刷,根本無法落實,所以大多流于形式,自欺欺人,根本達不到耐火的效果,應盡量避免這種方式。所以筆者以為應側重解決線纜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屬管明敷時應采用耐火電線,穿金屬線槽、金屬橋架明敷時,應采用阻燃耐火線纜。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