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統籌——光伏國內市場化健康發展“命脈”
自由市場發展到最高級的階段是科學市場統籌。是以科學發展的思維積極影響市場,并通過市場的自身作用的有效發揮,達到市場滿足民生需求、推動社會和諧發展的最終目的。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170321.htm在產業的調整和升級中,光伏產業作為一個面臨暫時嚴峻困境的新能源陽光產業,將如何在走向市場中,真正扎根于其在國內生存的土壤,獲得其應有的噴薄生機?這看起來是個產業調整的問題,但調整得成功與否,卻要看市場統籌的是否合理與科學。
在市場統籌上,歐美自有歐美的高明之牌
對光伏產業的國內市場化,現在業界中有兩種頗為流行的看法:
一種是:國家干預的市場經濟論。他們以前幾年歐美國家以政府倡導“百萬屋頂”計劃,實施光伏價格補貼,巨額投入扶持資金,拉動社會各方面對光伏發電的消費需求為例,把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視為光伏打開國內市場的金鑰匙,目光聚焦在“推手”的作用,價格刺激的一抓就靈。
另一種是:自然淘汰的市場經濟論。他們同樣也是以歐美的光伏產業和發展為例,不過,他們引證的是當前,是歐美政府在現階段所開始實行的取消對光伏的發電補貼,大幅削減對光伏財政支持的新的狀況和動態。他們的理由簡單而直接:存在就是合理的。價值規律的作用無須“推手”,歐美的光伏新政證明了他們扮演“推手”的失敗。光伏的發展在于真正自生自滅的市場淘汰。
這兩種看法,如果拿這些年歐美光伏產業的發展和市場開拓的實際業績來衡量,就會發現,其片面性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它形而上的割裂了事物發展的過程和因果關系。
前一種看法,在強調了政府的“推手”作用時,忽略了這個“推手”作用,不能離開當時當地的這個國家面臨的光伏發展的市場需求以及國內外所存在的可影響該國的這一產業發展的市場與社會的經濟環境。
也就是說,這個“推手”作用不能神話般的夸大,它不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它所顯示的力量事實上是政府實時制訂了切實可行的政策,有效地發揮了市場要素的作用和經濟社會力量的結果。“推手”的作用不在于有神力,而在于這力量發力準確,找準了當時能夠帶動影響全局的著力方向。
后一種看法,在注目于市場的自我發展力量時,遺忘了現代市場的生存和發展,越來越借助于政府“推手”的作用,特別是在關乎科技發展、產業更新、國內外市場急劇變化嚴重影響到國計民生時,那關鍵的一推,幾乎曾改寫了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
持這種看法的人,他是一種以有色眼鏡來秋后算賬的人:不看果實,只算落葉。當曾經發揮了“推手”作用的政策,當今已落后于經濟與市場的發展,需要新的調整時,這種人找到了“靶子”。他們以政策的不適應為依據,重彈起市場發展神圣不可干預的老調。
事實上,不可否認的是:歐美國家近些年的光伏政策,無論是起始時期的價格補貼和近期的扶持資金的縮減,并不像前面所說經濟學者所猜想的那樣,當年僅靠補貼政策,而沒有國內外的環境和條件,就造就了他們很快在幾年中實現“百萬屋頂”式的光伏市場化的輝煌。也不像那些自命權威的專家那樣斷言的:所謂,當前歐美現在嘗到了政府干預市場已造成的他們難以咽下的后果。
讓他們難以自圓其說的是:歐美當前確實已形成了光伏發電的極大的應用市場,而且也帶動了亞非一些國家采取積極政策,在啟動和開拓光伏發電的新市場領域。至于,歐美國家,近期適度的減少政府對光伏的財政支持,減縮電價補貼,那是,他們因得益于前幾年扶持政策,已形成比較強大和健全的光伏市場,目前已可以依靠市場的運行,來實現一定的自我發展的原因。
在這些國家:光伏市場的的確確發展了,政府的市場干預由加強扶持到開始放手,這恰恰說明他們并沒有不顧市場規律,迷信“推手”;也沒有一味任市場泛濫,讓產業自生自滅。他們顯然在認識或者設法駕馭市場經濟上似乎要比那些“站在河邊不濕鞋”的專家學者高明。
那么,在這一點上,這些歐美國家高明在哪里呢?
筆者以為:高明就高明在:他們在光伏國內市場化的進程中,運用了比較科學的統籌思維和方法,把政府影響市場的作用定位在市場統籌上,而不是盲目地做”推手”。
市場統籌是光伏產業國內市場化的重要前提
“市場統籌”的概念不同于計劃經濟。
它是科學的運用市場要素和市場規律,來發展和健全市場,讓市場服務于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功能得到更好的發揮。這是千百年來,人們在市場經濟由原始到現代、由低級到高級演進過程中,對市場經濟認識逐步深化,由感性到理性所逐步積累的成果。
歐美國家在光伏市場的發展上有效的運用了這個成果。這才是我們要真正借鑒的。
事實上,我們國家的許多高層領導和有識之士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國家新近出臺的光伏新政,以及總理的有關講話中都貫穿了市場統籌的思維和觀念。
只是由于許多人習慣了像前面那些專家那樣的兩極思維方式:不是計劃經濟,就是市場經濟。未能理解,統籌不是主觀臆斷,而是建立在科學的思維和方法論之上的。因此,認真研究和解決好光伏發展的市場統籌問題,已經成為了我國健全和推進光伏新政,促進清潔能源市場化發展無法繞過的前提。
當前,光伏產業的國內市場化,市場統籌面臨著三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光伏產業的國內市場化,必須統籌資源的利用和配置
要健康地發展光伏產業,要把這一提供綠色能源的產業真正的推向國內民生市場,必須在資源的利用上有科學的統籌意識。
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資源配置的國內特殊復雜性。
在這一產業生存與發展所需重要的資源中,陽光、土地、建筑與空間是一些非人的意志可以支配其輕易改變的資源。
陽光的日照量受制于地理位置是自然所形成的。這種自然所形成的日照差異,決定了我國東部與西部的一些地區的光伏發電成本相差在30%以上。
我國土地的利用成本,城市寸土寸金,連帶得其建筑物之上的頂層的受光面積以及其上的日照空間,也成了并非唾手可得的商品和資源,至于聚居密集形態的民宅小區,無論城鄉,其繁雜的物業分割關系,也分散了光伏資源的有效使用。
這一切,在西部的漠荒地區或綠洲與新興城鎮,顯然未能構成問題,也對光伏成本的影響微乎其微。但西部發展的暫時滯后,制約了光伏發電的低成本應用和發展。
因此,在資源統籌的問題上,就不能不首先綜合考慮這些因素。
應該說,政府出臺的光伏新政在這方面有了統籌的原則規劃。從資源的分布配置出發,對不同地區的產業引導也是相當合理的。
比如:在西部倡導光伏產業向光照資源豐足的地區聚集,適度以競價上網形式激勵投建大型光伏發電項目;在東部則著重以電價補貼的方式支持電力資源短缺的地區,吸引民間投資,發展屋頂分布式電站。這些決策是符合資源配置和市場發展的需要的。
但是,決策的引導還需要切實可行的方法和途徑加以落實,予以配套才是完整的統籌。
還應該看到,向西部的產業聚集包括兩個方面。它不只是光伏原料生產產業與西部能源化工產業的聚集,以西部富饒的化石能源(煤炭石油)與晶硅產業的聚集互補,以就近取材和綜合利用,大幅降低光伏產品的生產成本;也是光伏發電產業與西部電化冶金與高壓直流電網等重點建設的產業聚集,這種聚集將極大地直接降低光伏發電的使用成本和流通成本,牢固地建立起光伏發電的市場地位。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呼喚新政出臺后相應的采取相應的促成這些光伏走向西部市場的深層措施與完善競價上網制度,是標本兼治的關系,兩者應統籌于未雨綢繆。
在東部,對光伏發電的統籌,目前,僅僅考慮到市場價格的接受程度,以實施價格補貼來刺激有經濟條件和市場需求的電力成本較高的地區發展分布式電站,顯然也是不夠的。
因為,這些地區的建筑屋頂資源,特別是民居村舍,大都是分割在眾多的業主手中,如果不以經濟手段和法律規范,給業主以適當的經濟利益補償其建筑成本,并明確屋頂其上的空間及陽光資源的社會共有屬性,奠定自主開發或聯合開發的物質社會基礎,那么,這些屋頂資源是很難通過社會協調得到適度規模、較高效益的開發的。
可以說,屋頂資源沒有統籌解決的辦法,和屋頂資源的合法市場的有序交易的建立,即使價格補償到位,這些地區也因緣木求魚,而很難形成民間投資建設分布式電站的氣候。
光伏產業的國內市場化,關鍵要統籌解決光伏發電的市場生存環境
光伏產業和光伏發電是在各種能源的電力生產的互補與競爭中產生并發展的新興產業。其走上市場,必須有其與已穩定立足市場的其他能源的電力產業共生以及在競爭中發展的條件和空間。這也是一個亟待在統籌中解決的問題。這在我國電力生產基本上還是大一統的現行體制中,尤為必要。
當前所實行的自下而上的光伏示范項目申報制度,沿襲著以往典型引路的傳統做法,意在集中使用國家扶持的政策和財力,在市場開拓上尋取必要的標桿和突破口,這顯然沒有錯。
可是,如果統籌發展的問題考慮不周,這些示范項目就很難在科學發展的棋盤上產生正能量的應有作用。
應該從以往的“金太陽工程”總結這樣的教訓:光伏產業國內市場的拓展,僅有金太陽的主觀熱力很不夠,關鍵要有吸納這種熱力的空間,要在當地有效形成光伏產業在市場中生存的條件和環境。
于是,新政在推出時,十分強調市場統籌理所當然。
所以,當前,各地在響應新政,踴躍申報示范項目時,更應該把精力花在落實新政,營造光伏的生存環境的市場統籌上。
相比而言,積極鼓勵基層出現申報示范項目的沖動,遠沒有認真做好上下結合的科學統籌來得重要。按照新政和市場發展的實際要求,各地尤應實事求是地做好對營造當地光伏發展市場條件的統籌。
比如,依據當地的可持續發展和資源以及電力能源供求狀況,合理預測光伏發電市場需求與建設的近期和遠期目標。在制定這一目標時,對發電自用,還是上網輸出?是解決發展的增量用電,還是用于替代原供的非清潔能源用電?如何地將光伏發展體現在當地的電力發展的產業格局中,并得到相應的民間投資和財政支持。首先要心中有數。
其次,當地的電網建設如何在國家電網的統籌規劃下,統籌解決當地的光伏新電力能源的吸納和調節與流通:分布式光伏電站家庭或單位自用的智能電網支持,規模化直接應用于以直流電為能源的相關產業的電站的微電網和近距離輸電的配套,以及大型電站的直流高壓電力的遠距輸送。
這些,都是光伏發電市場化的重要條件。
一個地區的光伏發電的發展必須因地制宜有所側重地重視了這些條件的培育和形成,才能出現光伏的良性健康發展。
在這一關鍵環節上,要做到“新政”要求的“鼓勵自用”并保證“余電上網”,這個承諾的背后實際上是一個要統籌兼顧的系統工程。
光伏產業的國內市場化,亟待現有電價評價體系的統籌變革
在市場化的推進中,重視價值規律的作用,決不是價格決定市場,抓了價格一切就靈。
事實上,目前對光伏產業之所以采取電價補貼的方式,以推動其市場化,其表面原因是為了扶持新興的有前景的產業,給予的激勵措施,事實上,其深層原因是市場現行電價與光伏發電的真正價值發生了背離。
現在所實行的市場電價的價格評價尺度,由于各個能源產業的競爭與市場平衡,由于市場供求作用和政府出于國計民生的政策干預,以及各種歷史原因,長期以來,都大大低估了化石能源發電在資源上所造成的不可再生的永久性損失,以及對環境污染進行治理所付出的社會成本,也沒有正確反映水力發電在改變生態環境,土地利用、人居條件、文化地貌等方面給社會帶來的后果和負擔。更無法精確估量核電的潛在性危險得到萬無一失的有效防范,這些防范成本何以計算?
所以這一低估,自然也就使現有評價體系不能正確反映光伏作為清潔可持續發展能源的實際價值。
因此,在暫不改變現有電價評價體系的現實里,對光伏發電電價的價格補貼只是一種現階段的市場統籌行為。這種行為要得到市場的理解并被市場接受,必須將光伏電價進一步細化,讓現有光伏電價補貼中屬于其物有所值的部分顯性化,得到合理的相應的補嘗,與激勵性的補貼區分開來。這樣,光伏電價向價值回歸,補貼才是有激勵性質和激勵作用的補貼。
但是,要標本兼治的解決問題,還需要以此為契機,把電價的這一現階段調整,作為推行整個市場電價統籌的一個突破性環節,來推進整個電價評價體系的改革。
整個電價評價體系的真正統籌性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這個改革的目的是要電價評價體系適應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運用市場規律,激活市場要素,推進電力能源結構的清潔性可持續性的革命性變化。
不可否認,當前的能源結構調整中,有一種非常奇怪的現象。
一些陽光資源十分優越的地區,有投資光伏發電產業的非常有利的條件。可是,當地現在建立電廠的投資取向,依然是首選以煤和石油等化石能源來建廠。
一些生態保護本已十分艱巨,農耕緑地的開墾多年才形成格局的地區,本可以以充足的光伏能源建立新經濟。可是,他們卻寧可犧牲多年的土地開墾成果與付出,來重新安排山河,搞勞民傷財的破壞生態環境的水力發電。
更難以令人置信的是,當經濟結構進行可持續調整,煤炭的市場需求下降,有可能出現能源調整的新契機時,不少煤炭產地,卻并不思考如何統籌資源開發,將煤炭資源用於具有更高附加值和利于國計民生的煤化學和其他產業的產業轉向,竟一味地仍堅持維持煤炭用于能源的增量生產。
一些地區的領導竟閉目不見過度的煤炭濫采已給地方造成了年達數以百億計的生態災害損失,仍四出活動,仍要上煤炭電力大項目,仍要促成其他地區采購更多的煤炭發電,搞空前的國內省際間的促銷競爭。
這些背離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行為,固然有政績沖動的成分在內,但更重要的是經濟利害關系,是追逐利潤的沖動。這種沖動的深層次根源在于原有的市場電價評價體系下促成的產業利益鏈仍在。要打破這個利益鏈,勢必要進行現有電價評價體系的改革。
要憑借市場化推動能源結構的清潔可持續性改革,電價評價體系要依據市場統籌的原則,調整現行的已被扭曲的背離了價值規律的電價,不但要合理調整包括光伏能源的電價,更要合理調整化石等其他非清潔能源的電價。使化石等非清潔能源的現行電價中,因政策和其他因素長期忽略不計的由社會分攤的資源消耗、土地占用、環境治理、災害防救、生態恢復等人為隱性了的成本,顯性明朗化,并以消耗、稅費等體現在電價的市場價格中。
這樣,才能讓價格向價值回歸,真正顯現曾被扭曲而被隱蔽了的化石等非清潔不可持續能源的競爭劣勢,在物價比對的尺度中,讓社會和人們回到對光伏等清潔可持續能源的理性選擇,創造促進具有真正有益民生的,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也就是說:一時的電價調整是治標,進一步地做好電價評價體系改革,是治本。引導社會和人們對消費、生產和發展,做科學理性的市場選擇,這是包括對價格以及前述資源、環境等問題標本兼治,建立現代市場統籌的應有之義,發展現代市場經濟的必行之道。
也就是說,當前,光伏產業和一切清潔可持續發展能源的市場化呼喚,實質上是對科學統籌市場的呼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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