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企業介入有利新能源應用
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實施。在過去的4年中,我國新能源產業得到快速發展,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并網難”的問題成為制約新能源推廣應用的瓶頸。日前,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該項法律的修正案,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法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105086.htm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優勢在于清潔、無污染,其不足之處在于它們是隨機的能源,其與生俱來的不穩定性會對電網的調度、管理帶來不便。對風力發電而言,還需要有配套的預報措施和儲能裝置,需要具備調峰能力,需要整個電網走向智能化。在我國,風能資源豐富的地區往往是電網相對薄弱的地區,風力發電面臨著電網不堪重負的問題。此外,風能和太陽能發電的成本仍高于常規能源,還需要國家實施電價補貼。因此,新能源發電要實現并網并傳輸到負載終端,不僅要求發電企業加大投入保障發電的安全性與穩定性,而且要求電網企業加大電網建設和先進電網開發力度。
在此次通過的修正案中,明確規定了“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并要求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修正案同時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范圍,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儲能等技術,完善電網運行管理,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修正案不僅明確了電網企業接受可再生能源的義務,而且強調了國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重要性,電網企業完全可以在規劃制定的過程中發出自己的聲音;同時,修正案還提出了加強電網建設和開發先進電網的問題。可見,在修正案實施之后,電網企業將完成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角色轉變,將由被動的執行者和接受者變成主動的參與者和建設者,這對于從根本上解決新能源發電“并網難”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另外,修正案還明確了相關職能部門的權力和責任,這意味著給我國新能源產業的發展指定了“設計師”和“監督員”。
俗話說:“兵馬未動,糧草先行。”立法者沒有忘記給我國可再生能源大軍尋求“糧草”的保障。修正案規定:“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電網企業的銷售電價與購買可再生能源的價格之間的差額部分,可以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得到補助。當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管理細則還有待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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