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畢業生就業協議上的"地雷"?
每年應屆大學畢業生都在為自己的工作而奔忙,每年找到了工作單位的學生都會簽訂一份畢業生就業協議。可是就勞動法苑(www.laodongfa.com)的統計來看,每年因就業協議所發生的糾紛不在少數,很多畢業生就踏了違約金的"地雷"。
今天我所要說的是我曾經接待過的一位大學生,畢業于上海一家非常優秀大學的熱門專業,說實話,我也挺羨慕的:P。可是就業協議的問題卻搞得他心情很差,1個多小時的接觸中臉上的陰霾始終沒有散開過。
為了方便地描述,請允許我先以小C來稱呼他。
小C是2002屆的畢業生,在大四上半學期時,就以優異的成績得到了某外資企業的青睞,早早地就和該企業簽訂了畢業生就業協議。由于雙方的面談非常愉快,因此當人力資源部門將填寫好的就業協議給小C去學校鑒證時,他沒有絲毫反對。就這樣下半學期小C就已經開始了在該公司的工作。到7月,小C正式離開學校后,也沒有與企業簽訂過勞動合同。也許雙方都認為就業協議也可以約束雙方吧。
轉眼到了11月,小C工作了將近一年后,心態開始發生了變化。外資企業工作按部就班,且人才濟濟,升職加薪也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小C與其他同學相互聯系后,發現自己的待遇并不屬于最好的。好強的小C心里就有了疙瘩,眼看自己升職加薪也不是近在眼前的事,畢竟嚴格意義上說,他是從7月才正式進入公司的,前面幾個月的工作由于身份還是學校學生,所以只能視為實習。
這時,小C有了換工作的打算,而且確實在人才市場投石問路的結果也表明,還是有一些優秀企業對他表示興趣的,待遇方面也優于原企業。當小C向企業人力資源部門要求辭職時,人事專員告訴他,他需要按就業協議支付違約金2萬元!
我看了小C的就業協議,上面除了工資、試用期2個月、協議期3年外,還清楚地寫著違約金2萬元。顯然11月時試用期也過了,工資企業也按協議履行了,甚至還多給了。"我上過你們的網站,看到說,設立違約金只有在出資招用、培訓或其他特殊待遇時才可以啊,我這樣又沒培訓、又沒出錢招用的應該是屬于違約金無效嗎?"小C問。
沒錯,小C所說的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該條例是這樣說的: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實施以后,這一規定拯救了不少陷于絕望的公司員工。也獲得了司法界的肯定,一些兄弟省市在制訂他們的勞動合同條例時紛紛借鑒。那它是否可以拯救小C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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