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和尚會念經:Solar City盈利經驗
3、售后回租模式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277664.htm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投資機構一次性購買開發商建造的光伏電站所有權,然后返祖給開發商,開發商再租給用戶。
在這一模式下,投資方享有全部的稅收抵免、加速折舊避稅和電價補貼等政策性收益以及電站租賃收益,開發商(Solarcity)賺取主次租賃費之間的差價,并在主租賃合約結束后重新買下電站,獲取電站后期運營收益。
在這一模式下,開發商(Solarcity)無需初始投資,而是提供運營管理服務以及投資結構與用戶之間的中介機構,相當于開發商提供BT業務和運維服務,屬于開發商的輕資產業務。


Solarcity盈利模式的創新既有為使用美國ITC政策的被動創新,也有公司追求規模與現金流匹配的主動創新,國內企業可以通過借鑒Solarcity的盈利模式,參與到國內分布式快速發展的浪潮之中,可行的模式有:
(1)引入“權益轉折點”:權益轉折點的設計雖然對開發商初期的現金流要求比較大,但在行業發展的初期,通過引入“權益轉折點”降低銀行、信托等資金參與電站開發的風險,無疑對實現電站規模擴張具有重要意義。
(2)轉租賃模式:Solarcity引入轉租賃模式是為了配合美國ITC政策,國內企業引入轉租賃模式則可以規避結算問題,如果與電網等大型企業開展轉租賃業務模式,將有望實現雙方共贏。
(3)售后回租模式:通過該模式既可以降低早期規模擴張階段的資金成本,也可以在租賃合同到期后收回電站,享受電站運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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