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EEPW首頁 > 電源與新能源 > 設計應用 > 電動道路車輛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電動道路車輛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作者: 時間:2007-02-05 來源:網絡 收藏

        [ GB/T 18332.2-2001 ]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258955.htm

        前 言

        本標準參考 IEC 61436(1998) 《密封金屬氫化物鎳再充電單體電池》標準編制的推薦性國家標準。編制本標準內容時,一方面依據電動道路車輛的技術要求,同時又要考慮我國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的現期水平,既要滿足當前的需要又要考慮遠期發展。因此制定標準時,以我國上前最新水平為準。

        本標準的附錄 A 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我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信息產業部電子第十八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國家高技術新型儲能材料工程開發中心、北京有色金屬研究總院、沈陽中遼三普電池有限公司、廣東佳力集團公司、國營第七五五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捷、汪繼強、毛立彩、詹鋒、劉遠鴻、段秋生。

        正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道路車輛 ( 包括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等 ) 用密封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電動道路車輛用額定電壓 12v 的密封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0.11-1988 蓄電池名詞術語( eqv IEC 486:1986 )

        3 定義與符號

        本標準除采用 GB/T 2900.11 中的定義外 , 還增加了下列定義 .

        • 密封蓄電池 sealed cell

        當蓄電池在規定設計范圍內工作時保持密封狀態 , 但當內部壓力超過預定值時 , 允許氣體通過一個可復位或不可復位的壓力釋放裝置逸出。

        • 符號

        C3 ─ 3 小時率額定容量 .

        I3 ─ 3 小時率放電電流,其值等于 1/3 C3 ( A )。

        △V ─ 蓄電池以一定電流充電時,充電電壓升高至最高值 V1 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下降至 V2 的電壓壓降用符號 △V 表示,即 △V =V2 -V1 。

        4分類與命名

        4.1 產品品種

        蓄電池由 10 只單體電池組成 , 單體電池可分為方形和圓柱形兩種 , 分別用“ 10QNF ××× ”和“ 10QNY ××× ”表示。

        例:

        10 ---蓄電池額定容量100Ah

        QN ---單體電池形狀代號,方形

        F --- 蓄電池系列代號,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100---蓄電池含單體電池中數, 10 只。

        4.2 外形尺寸、重量

        蓄電池外形尺寸、重量見附錄 A (提示的附錄)。

        5要求

        5.1• 外觀

        蓄電池按 6.2 檢驗時 , 外殼不得有變形及裂紋 , 表面平整、干燥、無堿痕,且標志清晰、正確。

        5.2 極性

        蓄電池按 6.3 檢驗時 , 電池極性應與標志的極性符號一致 .

        5.3 外形尺寸及重量

        蓄電池外形尺寸、重量參見附錄 A.

        5.4 短路試驗

        蓄電池經外部短路 5 min 時間 , 電池不得爆炸、起火 .

        5.5 穿刺試驗

        用 ø 6 mm ~ ø 8mm 鋼釘從蓄電池正面貫穿, 蓄電池不得爆炸、起火 ; 允許電池變形和電解液泄漏 .

        5.6 2I3(A) 充電性能

        蓄電池經過 2 I3(A) 恒流充電后 , 再用 1I3(A) 電流恒流放電至 10V, 其放電時間不應少于 2 h 26min.

        5.7 20 ℃ 放電性能

        蓄電池按 6.9 試驗時 , 在 20 ℃±5℃ 條件下 , 放電時間應不低于表 1 的規定值 .

        表 1 20 ℃ 放電性能

        恒流放電電流 /A

        終止電壓 /V

        最少放電時間

        1 I3

        10

        3 h

        3 I3

        10

        50min

        6 I3

        9

        22min

        9 I3

        10

        1min

        5.8 - 18 ℃ 放電性能

        蓄電池按 6.10 試驗時 , 在 - 18 ℃±2℃ 條件下 , 放電時間應不低于表 2 的規定值 .

        表 2 - 18 ℃ 放電性能

        恒流放電電流 /A

        終止電壓 /V

        最少放電時間

        1 I3

        10

        2 h 18min

        3 I3

        10

        30min

        5.9 50 ℃ 放電性能

        蓄電池按 6.11 試驗時 , 在 50℃±2℃ 條件下 , 放電時間應不低于表 3 的規定值 .

        表 3 50℃ 放電性能

        恒流放電電流 /A

        終止電壓 /V

        最少放電時間

        1 I3

        10

        2 h 15min

        3 I3

        10

        35min

        5.10 荷電保持能力

        蓄電池按 6.12 試驗時 , 其放電時間不少于 2 h .

        5.11 單體蓄電池安全閥工作能力

        單體蓄電池按 6.13 試驗時 , 不得破裂或爆炸 , 但允許漏液和變形 .

        5.12 循環壽命

        蓄電池按 6.14 試驗時 , 循環壽命不少于 300 次 , 試驗期間不得漏液 .

        5.13 耐振動性能

        蓄電池按 6.15 試驗時 , 不允許出現放電電流銳變、電壓異常、電池殼變形、電解液溢出等現象 . 蓄電池放電容量不低于其額定容量值 .

        5.14 貯存

        蓄電池按 6.16 貯存 12 個月 , 其放電時間不低于表 1 的規定值 .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條件

        6.1.1 環境條件

        除了另有規定外 , 試驗應在溫度 15 ~ 35℃ 、相對濕度 25% ~ 85% 、大氣壓力 86 ~ 106kPa 環境中進行 .

        6.1.2 測量儀器、儀表

        6.1.2.1 量程

        所用儀表量程應隨被測電壓或電流數值改變 , 指針式儀表讀數應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圍內 .

        6.1.2.2 準確度

        a) 電壓表 : 準確度不低于 0.5 級 , 其內阻至少為 1K Ω /V;

        b) 電流表 : 準確度不低于 0.5 級 ;

        c) 溫度計 : 具有適當的量程 , 其分度值不大于 1 ℃ , 標定準確度不低于 0.5 ℃ ;

        d) 計時器 : 按時、分、秒分度,準確度為 ± 1% ;

        e) 密度計:具有適當的量程,每個分度值不大于 0.005g/cm 3 ;

        f) 測量尺寸的量具 : 分度值不大于 1mm ;

        g) 秤量重量的衡器 : 準確度為 ±0.05%以上.

        6.2 外觀

        用目測法檢查蓄電池的外觀 .

        6.3 極性

        用電壓表或反極儀檢測蓄電池極性 .

        6.4 外形尺寸及重量

        用量具和衡器測量蓄電池的外形尺寸及重量 .

        6.5 蓄電池的充電

        在 20 ℃±5℃通風環境條件下,蓄電池先用 1 I3 (A) 電流放電至 10V, 然后以 1 I3 (A) 電流恒流充電最多 3 h , 其間當 -△V = 10mV 或 d T /dt =0.3℃/3min 再轉 0.15 I3 (A) 充電 6 h( 或采用由用戶與制造廠協商認可的充電方法 ).

        6.6 短路試驗

        按 6.5 充電后 , 將蓄電池經外部短路 , 外部線路電阻應小于 50m Ω , 短路時間 5 min .

        6.7 穿刺試驗

        按 6.5 充電后 , 用 ø 6 mm ~ ø 8mm 的鋼釘從蓄電池正面迅速貫穿 , 該試驗應在保護裝置中進行 .

        6.8 2 I3 (A) 充電性能

        在 20 ℃±5℃通風環境條件下,蓄電池先用 1 I3 (A) 電流放電至 10V, 然后用 2 I3 (A) 恒電流充電 80 min, 擱置 0.5h ~ 1h, 再以 1 I3 (A) 恒電流放電至 10V.

        6.9 20 ℃ 放電性能

        按 6.5 條充電的蓄電池 , 在 20 ℃±5℃條件下擱置1~4h,然后在同一溫度下按表1規定放電.

        注 :在進行 1 I3(A) 恒電流放電試驗時 , 允許重復 5 次循環 . 當某一次循環符合要求時 , 即可進行下一項試驗 .

        6.10 - 18 ℃ 放電性能

        蓄電池按 6.5 充電后 , 在 -18 ℃±2℃條件下擱置不少于16h , 不多于 24 h.然后在同一溫度下按表2規定進行放電.

        6.11 50℃ 放電性能

        蓄電池按 6.5充電后,在 50 ℃±2℃條件下擱置不少于5h, 然后在同一溫度下按表3規定進行放電.

        6.12 荷電保持能力

        蓄電池按6.5充電后, 在2 0 ℃±5℃條件下以開路狀態擱置28d, 然后在同一溫度下以 1 I3(A) 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 10V.

        6.13 單體蓄電池安全閥工作能力

        在 2 0 ℃±5℃條件下,蓄電池以 1 I3 (A) 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 0V 后 , 再將電流增大至 2 I3 (A) 并保持 10 min .

        注 : 做試驗時必須謹慎 , 蓄電池應在安全防爆裝置中進行 .

        6.14 循環壽命

        壽命試驗前 , 蓄電池應以 1 I3(A) 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 10V, 在 2 0 ℃±5℃環境中,按表4規定進行循環壽命試驗.

        表 4 壽命試驗

        循環次數

        充電

        擱置

        放電

        1

        0.3 I3 (A) 16 h

        1 I3 (A) 2 h 16min

        2 ~ 4

        1 I3 (A) 3 h

        1 I3 (A) 2 h 16min

        5

        1 I3 (A) 3 h

        1 I3 (A) 放電至 10V

        6 ~ 48

        重復 1 ~ 5 次循環的試驗

        49

        0.3 I3 (A) 3 h

        1 I3 (A) 放電至 10V

        50

        按 6.5 充電

        0.5h ~ 1h

        1 I3 (A) 放電至 10V

        50 次循環為一周期 , 第 50 次循環結束后 , 蓄電池允許開路擱置 1d ~ 4d, 然后再進行下一周期循環試驗 .

        重復 1 ~ 50 次循環 , 直至任一周期的第 50 次循環的放電時間不低于 2 h 15min, 這時應按第 50 次循環方式再做一次循環 .

        當連續 2 次放電時間都低于 2 h 15min 時 , 蓄電池壽命即為終止 .

        試驗結束時 , 循環壽命為累計的循環次數 .

        6.15 耐振動性能

        蓄電池按 6.5 充電后 , 緊固到振動試驗臺上 , 按下述條件進行試驗 :

        a) 放電電流: 1 I3 (A) ;

        b) 振動方向:上下單振動;

        c) 振動頻率: 30 ~ 35Hz ;

        d) 最大加速度: 30m/s 2 ;

        e) 振動時間: 2 h 。

        6.16 貯存

        半荷電態蓄電池在相對濕度 45% ~ 85% 的環境中貯存 12 個月 , 貯存期間環境溫度不得超出 20 ℃± 10 ℃ . 貯存期滿后 , 蓄電池按 6.5 充電 , 并按 5.4 中表 1 規定放電 . 允許蓄電池以 1 I3 (A) 電流進行最多至 5 次充放電循環 .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試驗項目、要求、試驗方法、樣品數量、試驗周期見表 5 。

        表 5 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分類

        檢驗項目

        要求條文號

        試驗方法條文號

        樣品數

        周期

        1

        出廠檢驗

        外觀、極性

        5.1 和 5.2

        6.2 和 6.3

        100%

        2

        外形尺寸及重量

        5.3

        6.4

        1%

        3

        20 ℃ 放電性能 1)

        5.7

        6.9

        500 只內 ( 含 500 只 ) 以上抽 10 只

        4

        型式檢驗 2)

        20 ℃ 放電性能

        5.7

        6.9

        2 只蓄電池

        每年一次

        5

        50 ℃ 放電性能

        5.9

        6.11

        6

        安全閥工作能力

        5.11

        6.13

        7

        短路試驗

        5.4

        6.6

        8

        - 18 ℃ 放電性能

        5.8

        6.10

        2 只蓄電池

        9

        荷電保持能力

        5.10

        6.12

        10

        耐振動性能

        5.13

        6.15

        11

        穿刺試驗

        5.5

        6.7

        12

        循環壽命

        5.12

        6.14

        2 只蓄電池

        13

        貯存

        5.14

        6.16

        2 只蓄電池

        • 僅按 5.4 表 1 測定 1 I3 (A) 放電性能 .

        • 型式檢驗產品 , 必須經出廠檢驗合格后 , 才能進行 .

        7.2 出廠檢驗

        7.2.1 每批產品出廠前應在該批產品中隨機抽樣進行出廠檢驗,在出廠檢驗的 20 ℃ 放電性能檢驗項目中,所有蓄電池樣品的 1 I3 (A) 放電容量應不大于 ± 5% 。

        7.2.2 在出廠檢驗中,若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時,應將該批產品退回生間部門返工普檢,然后再次提交驗收。若再次檢驗仍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7.3 型式檢驗

        7.3.1 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

        a) 新產品投產和老產品轉產 ;

        b) 轉廠 ;

        c) 停產后復產 ;

        d) 結構、工藝或材料有重大改變 ;

        e) 合同規定 .

        7.3.2 判定規則

        在型式檢驗中 , 若有一項不合格時 , 應判定為不合格 .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1 蓄電池立品上應有下列標志 :

        a) 制造廠名 ;

        b) 產品型號或規格 ;

        c) 制造日期 ;

        d) 商標 ;

        e) 極性符號 .

        8.1.2 包裝箱外壁應有下列標志:

        a) 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制造廠名、廠址、郵編 ;

        b) 產品標準編號 ;

        c) 每箱產凈重和毛重 ;

        d) 標明防潮、不準倒置、輕放等標志 .

        8.2 包裝

        8.2.1 蓄電池的包裝應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

        8.2.2 包裝箱內應裝入隨同產品提供的文件 :

        a) 裝箱單 ( 指多只包裝 );

        b) 產品合格證書 ;

        c) 產品使用說明書。

        8.3 運輸

        8.3.1 蓄電池應在放電態下運輸 , 在運輸中不得受劇烈機械沖撞、曝曬、雨淋、不得倒置 .

        8.3.2 蓄電池在裝卸過程中 , 應輕搬輕放 , 嚴防摔擲、翻滾、重壓 .

        8.4 貯存

        8.4.1 蓄電池應貯存在溫度 -5℃ ~ 35℃ 干燥、清潔及通風良好的倉庫內 .

        8.4.2 應不受陽光直射 , 遠離熱源 .

        8.4.3 貯存時 , 蓄電池不得倒置及臥放 , 并避免機械沖擊和重壓 .

        附錄 A

        ( 提示的附錄 )

        蓄電池外形尺寸和重量

        如表 A1 所示 .

        表 A1

        型號 1)

        標稱電壓

        V

        額定容量 C3

        Ah

        外形尺寸 /mm

        重量 2)

        kg

        10QNY5

        12

        4.5

        140

        82

        65

        ≤ 0.9

        10QNY7

        12

        7

        165

        100

        75

        ≤1.7

        10QNY10

        12

        10

        197

        125

        75

        ≤2.7

        10QNY18

        12

        18

        197

        125

        75

        ≤4.1

        10QNY10

        12

        12

        165

        60

        90

        ≤2.7

        10QNY20

        12

        25

        320

        60

        90

        ≤6.8

        10QNY30

        12

        30

        320

        80

        100

        ≤8

        10QNY60

        12

        60

        248

        116

        175

        ≤15

        10QNY80

        12

        80

        318

        116

        175

        ≤19

        10QNY100

        12

        100

        388

        116

        175

        ≤23

        • 根據電動道路車輛發展的需要 , 可增加新的規格、型號和標準的外形尺寸。

        • 此重量不包括蓄電池裝配組件重量。



        評論


        技術專區

        關閉
        主站蜘蛛池模板: 得荣县| 榆林市| 铜川市| 丰城市| 容城县| 望谟县| 朝阳市| 宝鸡市| 彩票| 莱阳市| 邢台县| 浮梁县| 田阳县| 四川省| 迭部县| 涞源县| 台东县| 博客| 左权县| 武冈市| 咸宁市| 厦门市| 莲花县| 凤城市| 观塘区| 东源县| 三明市| 喀什市| 鹤山市| 延寿县| 汕尾市| 游戏| 福清市| 砚山县| 伊春市| 枣阳市| 汉中市| 北辰区| 金华市| 利川市| 治多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