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照明器具是“燈”還是“燈具”
3)同時具備 燈與燈具特性的LED照明器具
對同時具備燈與燈具特性的LED 照明器具如何定義, 如前所述這是一個目前困擾業界的 簡單問題。業界、學術界均有不同看法。有不同看法本不奇怪, 通過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就是標準制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由于種種原因我們的標準政出多門,“高工LED”出現上述的呼聲也就是很自然的了。
在LB /T 001- 2009“整體式LED 路燈的測量方法”中采用的一個定義:
整體式LED 路燈是“一種用于道路照明或街路照明的組合式照明光源裝置, 除一個或多個發光二極管( LEDs)作為光源發光外, 還包括光學、機械、電氣和電子元件, LED 和燈具形成一個整體, LED 是燈具中不可拆卸替換的部件, 在不致混淆的情況下簡稱LED 路燈。分為內置控制器(自鎮流)和外置控制器驅動下工作的兩種情況?!?/P>
結合該技術規范的后續條文理解, 本規范顯然是將“整體式LED 路燈”定義成了“ 燈(光源) ”。單從條文的表述, 這種定義也是值得商榷的。
1)“組合式照明光源裝置”不知如何定義。只要明確這一定義, 其實“燈”或“燈具”已經不重要了。
2)“ LED和燈具形成一個整體, LED 是燈具中不可拆卸替換的部件”結合前述GB 7000. 1中關于燈具的定義, 這句話已經很清楚地表明了“整體式LED 路燈”是“ 燈具”而不是“燈”。
3)以控制器在燈具內的安裝方式(內置或外置)來判別是否是自鎮流是不準確的。有關準確定義可見GB 7000. 1。
4)如果產品真正符合GB 7000. 1中關于自鎮流燈的定義, 將“整體式LED 路燈”理解為一種自鎮流燈應該是可行的。
為什么明明是燈具卻偏要說成是燈呢? 結合該規范的后續內容, 答案是明確的。如果定義為燈具,后述中的一些測量儀器、測量方法可能會受到質疑,如“ LED 基準控制器”、“標準LED 路燈”等。
綜上所述, LED 照明器具“燈”還是“燈具”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在未明確這一問題以前, 各種各樣LED照明器具的產品標準或測試方法標準等技術法規還難以制訂。
4 建議
《高工LED》 “LED 路燈標準實驗方法綜述”介紹, 在安全性能試驗方法方面: 廣東標準9. 2 安全按GB 7000. 1、GB 7000. 5、GB 19510. 1……, 陜西標準1. 8安全檢驗燈的安全要求按GB 7000. 1、GB 7000. 5……,深圳標準8. 3 安全的一般要求按GB 7000. 1、GB7000. 5。
在GB /T 24827- 2009中第6. 3條燈具的安全要求規定燈具的安全要求應符合GB 7000. 5的規定。
在涉及到LED照明器具的安全要求時, 無論是燈還是燈具, 筆者所能見到的標準或規范, 包括上述所列, 基本上都是引用GB 7000 系列標準, 幾乎沒有看到針對LED照明器具所作的特殊要求。LED 照明器具產品安全要求真的完全適用GB 7000系列標準嗎?
未必是。筆者認為以下幾點值得商榷:
1)安全特低電壓是燈具按防觸電保護型式分類的一個重要依據。在GB 7000. 1中定義為: “在通過有單獨繞組的安全隔離變壓器或轉換器與供電電源隔離開來的電路中, 導體之間或在任何導體與地之間, 不超過50 V 的交流有效電壓值。注1: 直流電壓值正在考慮中; 注2: 假定任何變壓器或轉換器在其額定電源電壓下工作, 無論是在滿載或空載, 都不應超過此電壓限值?!?/P>
與采用單獨繞組的安全隔離變壓器或轉換器與供電電源隔離開來的電路的傳統燈具不同, 在大功率LED照明器具中, 基本都采用隔離驅動電源, 這種隔離驅動電源輸入端額定電源電壓通常為交流220 V,而輸出端通常為直流, 高的已有近100 V。如前述, 直流電壓值正在考慮中, 如LED照明器具相關標準不作特殊規定, 按防觸電保護型式LED 照明器具如何分類? 雖然在GB 7000. 1中直流電壓值正在考慮中, 對于大功率LED 照明器具內部(鋁基板電路)已高達100 V 的直流電壓, 由于散熱需要, 外殼又多是金屬材料的現實, 應該采取一些什么樣的防觸電保證措施來保證安全呢?
2) GB 7000. 1中關于絕緣電阻和電氣強度的規定, 特別是電氣強度的規定對LED照明器具是否適用也應研究。是對驅動電源與光源( LED )組合體分別試驗還是結合在一起試驗? 對LED照明器具不同極性的帶電部件之間是否可按GB 7000. 1 規定施加規定試驗電壓? 帶電部件與殼體之間有電解電容又怎么辦?
3) GB 7000. 1中關于耐久性試驗和熱試驗項對LED 照明器具又怎么樣呢? 在本章中僅對鎢絲白熾燈具和氣體放電燈具規定了相應的試驗條件和參數。
對于發光原理與工作電路完全不同于鎢絲白熾燈具和氣體放電燈具的LED照明器具, 熱特性有很多特殊的地方, 如何試驗, 不作充分的試驗驗證和相應的特殊規定, 試驗是無法進行的。
上面只是簡單分析了幾點, 不適用的地方還多。本文不再贅述。
建議我們各類標準的制訂者, 對于LED 照明器具, 應先搞清楚其是“燈”還是“燈具”。明確分類后才能選定適用的參考標準并引用其相關條款, 有通用定義或通用要求可借鑒的應盡量借鑒, 不要各自為陣, 隨意定義一些本標準(或本規范) 適用的名詞、定義, 造成眾多標準中名詞、定義不統一的現象。同時針對LED照明器具的光、電、熱特性, 一定要作相應的特殊規定, 不能連引用標準都未認真閱讀, 相關規定都未搞清楚就直接引用。制訂標準也是偷不得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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