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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塊鏈司法應用的發展路徑

        作者: 李小愷 時間:2022-08-12 來源:人民法院報 收藏

         近年來,隨著國家大力推動發展技術,司法領域也迅速涌現出一大批應用產品。但在一定時期內,技術存在司法領域的應用存在發展目標不明、功能定位不清、技術路線選擇不統一以及制度保障缺失等諸多問題,導致區塊鏈技術尚未在司法領域發揮出其應有的效果。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旨在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積極推動區塊鏈技術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智能、更加便捷、更加優質公共服務的重要指示精神,為區塊鏈技術能夠更好地應用于司法和服務于司法確定了原則、指明了方向。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202208/437284.htm

          一、發展目標和場景需求

          區塊鏈是新一代信息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分布式網絡、加密技術、等多種技術集成的新型數據庫軟件,通過數據透明、不易篡改、可追溯等特征,有望解決網絡空間的信任和安全問題。區塊鏈不僅僅是技術革新,同時也是數據治理模式的革新,它兼顧數據安全和數據開放共享,為提升社會互信、實現價值互聯提供了全新的解決方案。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抓住區塊鏈技術融合、功能拓展、產業細分的契機,發揮區塊鏈在促進數據共享、優化業務流程、降低運營成本、提升協同效率、建設可信體系等方面的作用。實際上,區塊鏈技術早已悄然融入司法領域。自2017年起,各級法院就開始對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展開了積極的探索,相繼搭建了多個區塊鏈平臺;2018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對區塊鏈技術作為電子存證手段進行了確認。但是迄今為止,實務界和學界的關注點大多集中在區塊鏈存證的問題,對于如何將區塊鏈技術應用到更廣泛的司法場景,通過改革司法數據治理模式來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促進辦案效率、加強司法協同等方面的問題,還缺乏系統化的設計和研究。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見》中提出了“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與社會各行各業互通共享的區塊鏈聯盟,形成較為完備的區塊鏈司法領域應用標準體系”的總體目標,并且分別從底層技術功能、業務應用場景以及司法服務社會三個層面,首次對區塊鏈司法應用的發展目標作出了全面、細致的規劃,標志著人民法院區塊鏈建設正式進入系統化論證和建設階段。與此同時,《意見》還從四個方面詳細描述了人民法院對區塊鏈應用的場景需求,具體包括:充分運用區塊鏈數據防篡改技術,提升司法公信力;充分發揮區塊鏈優化業務流程的重要作用,提高司法效率;充分挖掘區塊鏈互通聯動的巨大潛力,增強司法協同能力;充分利用區塊鏈聯盟互認可信的價值屬性,服務經濟社會治理。

          由此可見,在經過前期大量的探索和研究之后,人民法院對于如何將區塊鏈技術融入司法領域已經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思考。不再局限于將區塊鏈僅僅作為確保數據不被篡改的存證解決方案,而是對區塊鏈的去中心化、時序數據、集體維護、可編程和安全可信等技術特點予以充分挖掘,推動以為代表的更多類型的區塊鏈應用能夠為司法所用;依托人民法院區塊鏈平臺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構建起去中心化的節點間信任關系,降低溝通成本和信任成本,提升人民法院辦案效率,增強司法協同能力;通過在不同區塊鏈之間建立跨鏈聯盟,將人民法院區塊鏈的作用向外輻射,助推司法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治理。

          二、技術路線的選擇

          區塊鏈技術是一種底層技術框架,在金融、科技、社會治理等多領域都具有普適性。但司法活動有自身的工作特點和規范要求,即便是其他領域業已發展成熟的區塊鏈應用,也無法通過簡單移植就能為己所用。因此,人民法院在建設和開發區塊鏈系統和應用平臺的過程中,應當從司法業務的特點和法律規范的要求出發,審慎選擇與司法活動相適應、相兼容的技術路線。

          首先,作為服務于司法活動的區塊鏈應用,不宜采用完全去中心化的結構。盡管“去中心”是區塊鏈技術最顯著的技術特點,但是同時也會導致原“中心”權威性減弱甚至喪失。如比特幣采用完全去中心化的區塊鏈結構,并通過“多數共識機制”實現投票決策,其目的就是要在沒有銀行作為中心機構的情況下依然可以實現貨幣的可信交易,即完全取代銀行的地位和作用。然而,無論是法院業務還是社會治理,運用區塊鏈技術的目的并不是要徹底替代某個法院或者職能機關的職責,而是要借助區塊鏈的數據防篡改功能以及節點間的信任關系,提升各節點機構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同時,也可以利用這種信任關系,降低法院內外信息流通、信息校驗和信息互認過程中消耗的“中介性”信任成本,從而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對于司法區塊鏈而言,“去中心”更適宜被理解為“多中心、去中介”。

          其次,可以以聯盟鏈作為人民法院對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模式。迄今為止,區塊鏈技術共演化出三種應用模式,即公共鏈、私有鏈和聯盟鏈。其中,公共鏈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區塊鏈,任何節點都有權參與鏈上數據的讀寫、驗證和共識決策,比特幣就是公共鏈最典型的代表。私有鏈是完全中心化的區塊鏈,鏈上數據的讀寫權限依然由中心機構控制,并按照需求對外開放部分讀取權限,這種模式適用于特定機構的內部數據管理與審計等。聯盟鏈則是部分去中心化的區塊鏈,共識過程不是節點投票,而是由預定義的一組節點控制,適用于多個實體構成的組織或聯盟,因此也被稱為“多中心化”的區塊鏈。在《意見》對總體目標和場景需求的描述中,多處提到“聯盟鏈技術”“區塊鏈聯盟”“跨鏈聯盟”等功能,均符合聯盟鏈的技術特征。同時,前文所述“多中心、去中介”的結構特點,也屬于典型的部分去中心化區塊鏈。因此,聯盟鏈顯然是人民法院建設區塊鏈時最合適的應用模式。

          最后,在人民法院區塊鏈平臺的建設過程中,應將作為最核心的應用功能,予以重點開發和建設。智能合約,是指部署在區塊鏈上的去中心化、可共享的程序代碼,用以執行與特定情景需求相對應的程序化規則和邏輯。通過區塊鏈技術實現的智能合約能夠在不依賴任何第三方或中心機構監督的情況下,自動在雙方之間完成協議的簽訂和執行,具有不可隨意篡改撤銷、信息透明可信、協議自動執行和強制履行等特點。《意見》在總體目標以及利用區塊鏈優化業務流程、服務經濟社會治理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中,多次提到“智能合約”,足見對這一功能的重視。將智能合約融入法院內外部各項業務流程之中,可以有效控制人為因素造成的不確定性,消除不必要的中介性成本,有效節約司法資源,提升司法協同的效率,全面增強人民法院辦理案件和服務社會的效能。因此,應根據法院各項業務流程的實際場景,著力開發契合業務邏輯、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安全可控、公開透明的智能合約體系,并以此作為區塊鏈技術驅動法院業務自動化、智能化的核心功能。

          三、面臨的挑戰及應對

          區塊鏈是一項快速發展的新技術,在期待它能給司法效能帶來重大性變化的同時,也不能忽視技術使用過程中可能帶來的風險和挑戰。例如,區塊鏈“去中心”的結構特點,會對法院等原有“中心”的權威性帶來挑戰;分布式系統存儲成本高、數據傳輸速度慢等固有技術缺陷,以及司法人員對新系統的學習和適應周期,都可能導致司法成本的增加;大量司法信息和個人信息在通過區塊鏈實現開放共享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安全風險;依托智能合約等技術應用構建起的自動化、智能化處置場景,如果其預先設定的程序邏輯存在錯誤或者運行過程中出現技術錯誤,則可能帶來十分隱蔽的系統性法律風險,給司法準確性、公正性和權威性帶來嚴重的破壞。

          因此,在大力推進人民法院區塊鏈建設的同時,必須同時注重對配套制度的建設和完善,盡量避免區塊鏈自身的技術風險給司法帶來負面效應。一是要準確界定人民法院聯盟鏈上各節點機構的權責范圍,嚴格規范各類行為,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以適應區塊鏈建立起的全新信任模式。二是盡快出臺統一的人民法院區塊鏈標準體系,涵蓋數據安全、鏈上鏈下同步存儲、數據格式和結構、接口和系統兼容性等與區塊鏈平臺建設和運行密切相關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范,為各級法院提供科學引導,確保系統平臺的安全性、兼容性和高效性。三是建立完善的技術審查機制,對智能合約等自動化、智能化程序的設計和運行情況進行嚴密的監督,并確保對當事人權利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的關鍵環節都有相應的救濟程序,確保所有機器或算法決策始終受司法程序合規的嚴謹性所約束,切實避免將司法決策權完全讓渡給系統,造成司法不公。

          總而言之,《意見》的發布標志著人民法院區塊鏈司法應用建設的全面啟動,從最初的移植、借鑒,到正式走向貼合需求的定制開發階段。這期間不僅要時刻從司法實踐角度出發,做好技術開發,在不增加學習成本的情況下,讓技術盡快落地。而且要始終貫徹制度先行的理念,用制度引導區塊鏈應用的具體邏輯設計,避免各種技術性風險潛藏其中,成為影響司法公正的隱患,帶來系統性風險。同時也要在有序化的規則體系引導下,引導技術應用,讓技術發揮出更大的效用。



        關鍵詞: 區塊鏈 智能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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