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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信息技術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管理方法的研究

        作者: 時間:2017-06-13 來源:網絡 收藏

        設備是指能對數據和電信信息進行錄入、存儲、顯示、檢索、傳遞、處理交換或控制(或幾種功能的組合)的設備,該設備可以配置一個和多個通常用于信息傳遞的終端端口,且其額定電壓不超過600V。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104case.com/article/201706/357025.htm

        較典型的設備包括:數據處理設備(如小型機,掃描儀等)、辦公設備(如傳真機,計算機等)、電子商用設備(如收款機,POS機等)、電信設備(如集團電話,終端機,但不包括那些其主要功能為發送和接收的通信設備)等。

        設備一般可以分為A級和B級設備。B級是指在以下場所使用的設備:住宅區、商業區、商務區、公共娛樂場所、戶外場所、輕工業區等,例如家用PC機就應該歸入B級設備的范疇。而除去非B級設備的信息技術設備,都統一歸入到A級設備中去。

        信息技術設備主要會產生多種周期的、二進制脈沖型的電氣或電子干擾,這些干擾可以通過電網電纜、信號線或其他導線傳輸,或者通過直接輻射的形式造成非期望的耦合而構成對接收業務的潛在源。

        信息技術設備的源主要來自其內部的開關電源、CPU、晶體振蕩器、多層印制線路板,并通過某一特定的界面端口(電信端口、電源端口以及機殼等)與其相連的線纜(電源線,信號線或通信線等)以傳導或輻射的形式干擾信號的接收。

        目前國際上針對信息技術設備管理的情況

        據報稱,在倫敦地區,電源線上有過多的諧波成分,結果導致交流電源電纜(包括泰晤士河下的部分電纜)過熱。造成這種后果的主要原因是個人計算機的迅速普及。在有計算機的辦公用房里,與熒光燈配合使用的功率補償電容破裂越來越常見(電工通常的做法是取掉破裂的電容器)。電源線諧波污染的另一個后果是零線過熱,甚至受損。目前,電子開關設備受損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在美國,如果沒有檢驗投保公司所使用的零線尺寸和對諧波電流的熱承受能力,火險公司將不承接新的保單。

        信息技術設備的數量極其巨大,在工作的時候,所產生的電磁干擾是相當驚人的。因此,很多國際機構和國家都制訂了相應的法規標準,并由各國無線電管理部門強制執行。其中CISPR(國際無線電干擾特別委員會)是比較著名的國際機構,它由國際電工委員會于一九三四年成立,其內部的G分會是專門負責制訂信息技術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發射技術指標的分支。

        出于對廣播和電信業務的保護,CISPR/G分會于1980年開始制訂《信息技術設備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測量方法》,IEC中央辦公室于1985年出版了CISPR22:1985。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測量技術的成熟,CISPR/G分會對CISPR22進行了不斷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先后完成了其第二版和第三版,其中第三版已經于1997年完成。

        我國對信息技術設備無線電騷擾管理的現狀

        隨著對非無線電設備電磁騷擾的日益重視,我國也開始進行這方面的工作,制訂了許多相關法規、政策和技術指標等。我國于1988年6月6日發布了與CISPR22:1985等效的國家標準GB9254-1988《信息技術設備的無線電干擾限值和測量方法》,并于1988年11月開始強制實施?,F行的標準為GB9254 1998,它是根據第三版CISPR 22修訂而成的,它與同期發布的GB/T 17618-1998《信息技術設備干擾度限值和測量方法》一起構成了信息技術設備的EMC產品類國家標準。

        另外,在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也有針對非無線電設備的條例,對其產生的無線電波輻射以及干擾作了規定。另外,條例還指出:非無線電設備對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時,使用者必須采取措施停止使用。這些都賦予了國家無線電管理部門對非無線電設備電磁騷擾進行管理的權力。今后,我國還會陸續制訂其他非無線電系統電波輻射干擾限值等國家標準以及行業標準。

        對信息技術設備無線電騷擾技術要求的研究

        (1)對受測設備的分類

        首先,應對受測設備進行分類。其中B級設備是指那些主要在生活環境中使用的設備,包括不在固定場所使用的設備,例如靠內置電池供電的便攜式設備、電信網絡供電的電信終端設備或個人計算機以及相連的輔助設備等。A級設備是指滿足A類限值但不滿足B類限值的那類設備。

        (2)對信息技術設備騷擾發射限值的規定

        輻射騷擾限值(10m)如表5所示。

        (3)對受測信息技術設備工作狀態的配置

        受測設備的工作狀態應滿足兩個基本原則:使其能夠代表實際中的典型應用情況;使其發射最大。受測設備應按照設計要求在額定(標稱)工作電壓和典型的負載條件(機械性能和電性能)下運行,盡可能使用實際負載。試驗程序應確保信息技術設備(或系統)中的各個組成部分能夠正常運行。

        實際上,在大多數情況下,很難立刻找到受測設備在最大發射時候的工作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試驗人員需要不斷變換受測設備的工作狀態(或運行程序),反復試驗,通過摸索,逐漸確定這類設備最大發射時的工作狀態。

        (4)對信息技術設備按標準規定進行測試

        應根據我國的GB9254-1988《信息技術設備的無線電干擾限值和測量方法》或者CISPR22規定的測試方法對信息技術設備進行測試。

        對我國目前進行非無線電設備管理工作的研究

        雖然我國在信息技術設備干擾管理方面有了一定的經驗,也制訂了一些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但是必須看到,目前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對該類設備的管理還遠遠不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針對非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規定還不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雖然已經列出針對非無線電設備管理的專門章節,但管理對象還不明確,例如信息技術設備就未包含在條例所列出的類型中。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引起干擾的非無線電發射設備出現在日常生活中,其中很多設備都有可能引起對無線電業務的干擾,這些設備的管理辦法在管理條例中都沒有被比較明確地提出。

        (2)針對非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法律地位還不明確。無線電系統與非無線電系統之間的電磁兼容業務性質完全不同,不能依靠頻率協調和指配來解決。非無線電發射設備引起的干擾范圍廣、性質復雜,涉及的業務部門也多,法律應該明確我國的無線電管理部門是排除任何無線電干擾任務的職能部門。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履行這一職責,對所有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利用無線電射頻能量工作的非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統一管理,更好地保證無線電頻譜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管理。

        (3)技術標準的執行力度不夠。雖然我國已經有相關的信息技術設備電磁騷擾限值的技術標準,但是我國很多正在生產、銷售、使用的信息技術設備并沒有進行相關的測試。這些未經過測試的信息技術設備往往是很多干擾的源頭。因此無線電管理部門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工作,除了加強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檢驗外,對非無線電設備的技術管理也應該加強。除了已經成熟的現行標準外,如果不能立即制訂出針對新情況新問題的技術文件,可以采用對相關標準的引用機制,把新設備已經過驗證的標準引入到我們國家無線電管理部門的技術參考文件中來。

        (4)對市場的監管力度不夠。由于缺乏相對適合的檢驗機制,因此,對已有的信息技術設備可以采取檢驗合格以后按型號進行登記管理的方法,具體方式可以參考無線電設備型號核準方法。當然,首先應在無線電管理條例或相關的法律文件中明確這一職責,對此類設備的進口、生產或投放市場、技術要求、許可程序、設備使用、操作規程以及干擾查處機制等各個環節也需要做到規范化、明確化,使我國的無線電管理部門、設備制造商以及該設備的使用者都能夠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這樣無線電管理部門在查處干擾的執法過程中,也能依法辦事。

        (5)對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進行非無線電設備管理的職責還不明確。應該加強對非無線電管理工作的宣傳。明確對于非無線電設備的管理是無線電管理條例賦予無線電管理部門的職責,確立對非無線電設備管理的法律地位。進一步加強我們國家無線電管理部門的政府職能。

        總而言之,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應該多學習國外先進的非無線電設備的管理經驗,加強交流??梢越梃b美國聯邦通信管理局(FCC)的很多經驗,學習通信發達國家的管理方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無線電管理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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